腐败存量特赦论存在逻辑悖论

07.10.2014  18:01

       

 

      针对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严峻的现状,有学者提出了特赦腐败存量的观点。即将庞大的存量腐败视作历史性遗留问题,认为体制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要想彻底打击腐败,必须从体制上入手建立一整套廉洁机制,而体制上的改变需要官员的支持,也就意味着对存量腐败作出现实灵活的处理,进行特赦,利用腐败存量特赦换取签订改革契约,以减少体制内阻抗,突破政治体制改革瓶颈,从而彻底根治腐败生成因素。否则体制不改,腐败局面依然如故。

 变阻力为动力的危机管理、美好未来的宏伟描绘都使得腐败存量的特赦论激荡着公共舆论。但笔者认为,腐败存量特赦论在逻辑上存在逻辑悖论,而且在现有国情之下,很难得到国民认可,其观点不可取。

  腐败存量特赦论的逻辑是,以特赦为交易换取打击腐败的政治体制改革,以期达成将来肃清腐败的顶层设计。描绘的美好图景虽令人神往,但其中存有三个悖论。

  其一,以特赦促政改之不可行性。未被查处的贪腐官员在事实上处于特赦状态,腐败官员深知,一旦接受特赦,就从事实上承认他们自己是有问题的。所以,如果按照特赦论者的观点,以特赦促政改,就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积极推动政治改革的人就是特赦制度的受益者。换言之,只要谁大力推进改革,就间接地证实了他过去的贪腐事实。如此一来,为了避开无谓的麻烦和嫌疑,可能就没有人愿意主动推进改革,反而误伤了没有腐败问题而又愿意积极推进改革的那部分群体,体制改革最终成为一块无人敢碰及的烫手山芋。

  总之,被侥幸心理主宰的贪腐者,绝对不会放弃自己手中的权力。相对于权力的好处和现实的低查处率,特赦其实没有太大的交易价值,对于腐败官员的风险却很大。作为“理性”的腐败官员最终选择按兵不动,“特赦交易”完全没有市场,只不过是学者们的一厢情愿而已。

  其二,腐败存量特赦论不能得到民意的支持。持腐败存量特赦论者认为,民众也许很难接受特赦这一事实,但是当他们体会到更深层次改革带来的好处,并且享受到廉明的官僚体制,他们会转变态度进而支持腐败存量特赦论。此处悖论在于,只有当国民体会到以存量腐败特赦带来的实在益处后才会支持特赦。根据我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只有得到国民支持后才有可能通过相关的特赦法令。如此一来,二者进入不可破解的循环困局。所以,腐败存量特赦论能得以实施的突破口只有依靠高层的决断而绕过民意这一关。其潜在逻辑必然是自上而下推行特赦,骨子里是家长制的残余,显然违背了法治国家民主主义的要求。

  公正是民意的基本诉求之一,也是所有法律的基石。公正的价值已是老生常谈。特赦论者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是如果不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则很难有实质性的推进。试想,为什么给予腐败犯罪如此优待?财产性犯罪的存量也很大,能否也进行特赦?这些问题都是腐败特赦论必须论证和解决的,仅凭现在的理由是缺乏说服力的。

  其三,以破坏法治原则的手段实现法治目的的不可取。以政治目的而罔顾刑罚目的,将刑罚定位为服务于一系列的政治目的,僭越、篡改刑罚本身目的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我国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努力使国家和国民树立法律至上的价值观,摆脱法律对于政治的依附和屈从。腐败存量特赦论正是打着法治的旗号破坏法治精神,无疑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实现其他的比如政治上的目的,可以将法治精神和原则弃之如敝屣。

  这种功利和工具的法律观是现代司法应该坚决予以祛除的。这就好比受贿与行贿的关系:为了打击受贿犯罪,获得行贿者的配合,司法有意无意地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其公正性也引起了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出台《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行贿犯罪也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处理。同理,不能以任何有效打击犯罪为借口破坏法治原则,腐败存量特赦论正是背离了这一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