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偷捕者”电鱼器捕鱼被抓 受审后买6万尾鱼苗放生

12.07.2017  10:11

    犯罪嫌疑人正在对渔获物数量进行清理,包括非法捕鱼工具电机。(翻拍自卷宗)

    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实习生周静 赵黎浩 王竟侨) 在滇池封湖禁渔期间,两名偷捕者划着自制铁皮船,带着自制的电鱼器进入了滇池保护区内一片废弃鱼塘水域,违法捕鱼15.5公斤,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7月11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滇池边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后,2名偷捕者自愿出资购买6万尾高背鱼苗,投放进滇池里,以修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环境。

    犯罪嫌疑人正在对渔获物数量进行清理,包括非法捕鱼工具电机。(翻拍自卷宗)

    案件 2名偷捕者用电鱼器偷捕15.5公斤滇池鱼

    2016年9月8日早上9点许,在滇池封湖禁渔期间,马某、胡某划着自制铁皮船进入了滇池一级保护区南过境乐海车市后方的废弃鱼塘水域,两人使用自制的电捕器违法捕鱼。

    见到两人违法电捕鱼,周围的市民报了警,西山公安分局东风派出所民警出警,当场查获了正在实施电捕鱼行为的马某、胡某二人,并当场查获用于非法捕捞的电捕器一套,后移交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

    经查,两人非法捕渔获物共计15.5公斤,包括鲤鱼9条、重7.9公斤;鲫鱼69条,重6.05公斤;白鱼37条,重1.6公斤。经鉴定,捕获的鱼类总价值为人民币399元。

    盘龙区检察院以马某、胡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日下午,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滇池边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滇池封湖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人说,使用电鱼器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重危害水生生态平衡,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用电鱼器捕鱼的方法,危害更加严重,马某、胡某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

    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滇池边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

    判决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各处罚金2000元

    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2名被告人表示无异议。“我们之前不知道废弃鱼塘在滇池保护区水域,现在已经知道错了,我们愿意认罪,以后再也不违法偷捕了”马某、胡某在最后的陈述中表示,为了弥补,他们自愿购买了6万尾高背鲫鱼和花白鲢鱼苗投放到滇池里,以修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环境。

    经审理,盘龙法院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掠夺性、毁灭性的非法捕捞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还危害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生生态环境。被告人马某、胡某二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滇池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产资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马某、胡某自愿购买高背鲫鱼和花白鲢鱼鱼苗用于投放滇池,对滇池渔业环境资源起一定修复作用,法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同时,马某、胡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马某、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处罚金2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马某、胡某于判决宣判当日向滇池投放6万尾高背鲫鱼、花白鲢鱼鱼苗。

    被告人自愿购买6万尾鱼苗投放滇池,以弥补自己非法捕鱼造成的损失。

    现场 6万尾鱼苗投入滇池

    11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庭审结束。在滇池岸边,一辆装载了6万尾鱼苗的小货车早已经抵达湖滨路滇池湖畔,这些鱼苗每条约2-3厘米长。

    马某、胡某挽起袖子将鱼苗装进塑料水桶后,提到岸边准备将鱼苗倒进点滇池。随后,现场旁听的渔民、执法人员们也加入到投放鱼苗的队伍中,将6万尾鱼苗全都投进了滇池里。

    知识普及电捕鱼危害大

    对鱼类的危害,电极附近的鱼类几乎全部被电死,特别是幼鱼,对电流的承受能力较弱,大量幼鱼的死亡将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同时,电流会对鱼类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或者会造成基因突变,对渔业资源是一种破坏。

    对水环境的危害,使用电鱼器捕鱼还会导致实施电捕鱼水域内栖息的水生动物,如浮游动物、无脊椎动物死亡或严重受伤,造成水生动物生态不平衡,对相关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另外,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虾类生物,只有浮起的才会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鱼类、虾、螺等水生动物尸体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也会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而且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当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也会对使用者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安全造成威胁。

    该案卷宗

    法官说法滇池,是昆明的母亲湖,但滇池沿岸偷捕滇池鱼的现象并不少见。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电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对水生生物的“斩尽杀绝”,属于掠夺性、毁灭性捕捞方式,严重危害水生生态平衡,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电捕鱼的危害,后自愿购买渔业部门认可的鱼苗投放滇池,以其自身教训宣传对滇池的保护,以稳定滇池水域鱼种、维护生态平衡,完善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适用的生态补偿机制,震慑犯罪,保护环境,取得了很好的法律、生态及社会效果。希望通过阳光庭审、以案释法的形式,增强滇池畔的渔民和百姓保护滇池的法律意识,共同保护好昆明的母亲湖。

编辑:黄頔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