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曝光“云南导游怒斥游客不购物”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18.08.2015  18:57

  “云南导游怒斥游客不购物”网络曝光后,省、市旅发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省、市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迅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2015年8月17日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安排专人到昆明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联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矫庆红等六位游客与青岛爱之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签定旅游合同,并委托昆明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云南段行程,行程时间为2015年8月2日至8月10日,行程为: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7晚8天游。青岛爱之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昆明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方确认的接待费用为每人2160元(不包含山东至昆明的来回机票)。云南段全程安排入住标准双人间,交通(丽江返回昆明为火车,其余交通安排为旅游大巴), 包含景点首道门票。行程中包含6项购物安排,包括:七彩云南、玉石文化博物馆、白族民居、丽江玉石博物馆、拉市海银月湾、花之城。
  昆明-大理的行程由昆明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丽江行程委托丽江兰月亮旅行社操作,香格里拉行程委托普达措旅行社操作。昆明-大理段由昆明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刘江春(证号:D-5301-000394)提供导游服务。网络曝光内容发生于8月5日,该旅游团运行在大理段期间,报道中涉及的涉嫌强迫游客购物等不当语言导游承认是其本人说的。
  事情在网络报道后,昆明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与游客矫庆红联系并协商处理,游客接受了旅行社方的道歉。

  二、拟处理情况
  (一)昆明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昆明市旅游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昆明市旅游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服务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拟对昆明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对旅行社直接责任人张习海罚款5000元;
  (二)导游刘江春(证号:D-5301-000394),服务态度差,强迫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导游刘江春(证号:D-5301-000394)作出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