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 11名股民获赔30万

17.12.2014  13:39

    “绿大地”(2014年8月11日更名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投生态公司)财务造假一案,继刑事部分尘埃落定后,民事赔偿部分也有了最新进展。近日,昆明市中院首次判决的47起案件中,其中11起判决投资者获赔金额合计约30万元,其余36起案件驳回诉讼请求。此次判决被驳回的36起案件,主要原因为法院确认2010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不予支持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张。

     起诉:

    刑事案告一段落

    86人索赔1612万元损失

    2011年起,“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一波三折,公司负面消息不断。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该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针对其刑事案件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公司1040万元罚金,判处主要责任人何学葵10年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告一段落,股民们拉开了民事维权的序幕。早在2012年1月,第一名广东投资者起诉到法院申请赔偿,但由于当时“绿大地”案刑事部分还没有了结,既没有法院的正式刑事判决,也没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缺乏证券民事索赔的前置条件,案件没有得到受理。

    2013年4月以后,随着何学葵刑事审判终审结果出炉,证监会也对“绿大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正式开始起诉。昆明市中院今年4月受理首批股民起诉“绿大地”证券民事赔偿案以后,不断有股民到中院起诉。截至2014年10月16日,86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云投生态公司及相关方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1612.68万元。

     股民:

    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

    损失都与“绿大地”有关

    上海的股民杨某,2010年9月投资“绿大地”股票,他在起诉中索赔经济损失5.48万元。案件开庭,杨某的代理人向法庭主张,认为“绿大地”已经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阶段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才进行投资。而“绿大地”公司上市后,其初始信息披露就存在虚假陈述。在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其控股股东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由云南省公安机关逮捕。

    杨某代理人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10年3月18日与2011年3月18日分别构成“绿大地”不同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而原告杨某在这两个日期之间购买了“绿大地”公司的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该公司股票,其遭受的损失与“绿大地”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许峰律师认为,何学葵系“绿大地”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凯西系“绿大地”时任财务总监,其对“绿大地”虚假陈述案中的责任已被生效形式判决书所认定,“何学葵和蒋凯西应对‘绿大地’虚假陈述给原告所致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云投生态:

    已知违规还投资

    过错该股民自担

    庭审期间,云投生态公司代理人认为,“绿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为2010年3月18日,“公司当时已经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披露过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原告杨某作为投资人,在看到这样的信息后,应该充分注意到投资行为存在风险,审慎投资。而杨某在看到信息后执意投资,损失应看做投资人自己的过错所导致。

    何学葵的代理人则明确提出:“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信息披露违规就意味着不真实、不完整,股民查阅招股说明书和余下披露的负面信息以后,仍然购买股票,过错应该由自己承担。

     法院:

    一审判决

    只认可一个揭露日

    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的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何学葵因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执行逮捕。在本案中,到底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哪个日期为“绿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2010年3月18日,公司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这一天是对云投生态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性,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2011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信。

    此外,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绿大地”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按照证券法律规定,负有如实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披露相关重要信息的义务。但生效刑事判决书审理认定,“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的直接责任人何学葵、蒋凯西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基于上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本案中“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绿大地”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昆明中院认为,“绿大地”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即2007年12月6日。“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则应认定为2010年3月18日。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投资人在2007年12月6日至2010年3月18日期间买入“绿大地”公司股票,并在2010年3月18日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应认定为与“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7起案件中,其中11起因投资者在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股票,昆明中院判令云投生态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9.55万元,利息另算。其余36起案件,法院认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购买股票,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据股民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除已经下判的47起案件,还有30多起案件没有做出判决,部分股民因为一审败诉,还将提起上诉。此外,仍有部分股民还将提起诉讼。

     名词解释

    A、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B、虚假陈述揭露日

    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这三个时间点直接决定投资人是否为适格原告、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的起始点等。

     新闻背景

    “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

    非法募集资金

    3.4629亿

    2013年4月,云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上诉,维持昆明市中院对“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人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被告人何学葵等5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其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绿大地”公司多次违规向社会公众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其他人的利益,何学葵、蒋凯西等5名被告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绿大地”公司伪造银行进账单,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何学葵等人分别作为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007年,“绿大地”公司作为云南首家民营企业上市之后,该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曾在2009年以11亿元身价登上胡润富豪榜,成为云南女首富。(都市时报 记者刘玲)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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