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16.04.2015  15:56

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和《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发改法规〔2014〕28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政府依法组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日常抽取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组建、使用、管理实施行政监察。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入库、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设置,入库管理。

  第五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可以为社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偿抽取专家。

  第二章 评标专家认定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入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其他法定条件。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原有专家库内专家,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对有效期(六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解答;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九条 入库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评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三)准时出席资格审查、评标活动,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评审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并记入评审记录;

  (六)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解答评审工作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

  (七)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自觉参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

  (九)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书面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十)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条 入库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是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过去3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是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五)有其他法定要求的。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市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招标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前一小时内抽取。抽取外地专家,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二十四小时。
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

  设立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管理体系、工作流程、专家抽取保密制度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二)有经考核认定的专职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并配备音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设立抽取终端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无偿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对抽取终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前二十四小时预约抽取;

  (二)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填写《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申请表》;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抽取终端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确定后,招标人、监督人员、抽取工作人员应当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记录上签字。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者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由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记录不能到场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入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入库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入库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评标表现、业务水平、诚信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每年对其管理的专家做出考评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入库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入库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入库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条 入库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入库评标专家资格:

  (一)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入库评标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入库评标专家工作的;

  (三)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入库评标专家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入库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参加评标活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

  (二)非法收受所评标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抽取条件,但要求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专家抽取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中标结果确定前透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擅自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使用依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红塔区政府、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纳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不再另行建库。

  各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玉溪市人民政府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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