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闯祸少年一个改正机会

24.02.2016  10:26

          “没想到我能被从轻处罚,我一定会好好珍惜,以后认真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学生。”日前,当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公诉科干警将一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拿给犯罪嫌疑人李小华(化名)时,这个黝黑的少年感动地说。 

        李小华是一名初二学生,2015年5月26日,李小华与同学邱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在县城兜风。当电动车没电后,两人商量好给失主送回去,但推了一段路后两人嫌累就将车丢弃,致使该电动车丢失。当晚,两人又偷窃了一辆摩托车兜风,之后丢在路边,第二天失主将摩托车找回。次日,李小华和邱某再次偷开一辆摩托车兜风时,撞到了停在路边的车,导致案发。

        2015年12月,该案移送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李小华虽系未成年人,但属多次盗窃,应当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李小华及邱某作案目的是为了驾车玩耍,不是非法占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两人仅导致一辆电动车丢失,且案发后家属也已赔偿了失主,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 

        检察官又通过学校走访,了解到李小华平时在校表现良好,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最终宁蒗县检察院对李小华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