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引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4.01.2015  18:40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州、市党委和政府,滇中产业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9个部分,并附有关工作责任分工。

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努力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一条打高原牌走特色路、经营规模适度、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落实力度,确保到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快制定工作方案、操作规程和政策解答,认真做好培训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与林权有关的协调工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分级负责,州(市)统筹协调,县(市、区)负总责,强化乡(镇)主体责任。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承包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管理网络,实现与省、州(市)互联互通,形成全省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能以简单的少数服务多数的做法损害农民利益,更不得强行推动流转。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推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确保承包农户利益,引导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充分发挥流转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促进整村整组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便民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农地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综合考虑我省山区面积大、耕地分散、耕作劳动强度大的省情,并与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特点和农村劳动力状况相适应,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对受让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把马铃薯、小麦纳入财政保费支持范围。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的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流向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各地区要制定规划和激励措施,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耕地发展蔬菜、花卉、观赏苗木等特色经济作物,不用或少用基本农田。

五、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省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坚持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在此基础上,逐步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积极创建各级各类示范性家庭农场,到2020年力争全省家庭农场达到2万个以上。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农民意愿,通过连片整理耕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六、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我省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突出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各地区要在农业产业项目落地上下功夫,特别是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鼓励农业企业优先吸纳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企业的农民和当地的农民就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管理办法,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农地非农化、浪费农地资源、因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损害农民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七、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公益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公司+农户”、“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涉农企业+专家+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具体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立县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设立省级和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打造立足云南、面向西部、服务全国、辐射东南亚南亚的综合性农村产权大市场。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制定和实施《云南省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完善扶持政策,从2015年起到2020年,全省培训新型职业农民30万人。

八、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政府主导,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的重要阵地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综合平台。继续实施“乡村流通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组织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经营、财务会计、产品营销、市场信息、融资担保、培训咨询、项目申报等综合服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与联合,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等服务,提高为农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九、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设施农用地政策。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土地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和农民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强化部门配合,充分利用开远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和试点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基层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服务工作,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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