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南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勐阿糖厂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云环改字〔2015〕05号

08.06.2015  19:05

云南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勐阿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800500000446

组织机构代码:77046242-0

负责人(企业非法人):陈文艺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阿镇

云南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勐阿糖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23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于2014年12月开始将两个锅炉水沉灰池改用于收集行政办公楼生活废水、液态肥罐装跑冒滴漏等产生的废水,废水颜色深黑,沉灰池池壁有三根钢管连通池边甘蔗地内的小沟,小沟内囤积有一定量公司从沉灰池内抽出用于灌溉甘蔗地的废水,小沟内的废水正通过小沟进入旁边的南阿河,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氨氮超标0.9倍、COD超标0.37倍。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厅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环保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