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室

16.03.2015  20:17

一、工作职责 (依据《中国行政监察法》)

(一)职责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是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出的负责领导(指导)驻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1. 指导、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重要部署。

2. 受理对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 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保障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检查(调查)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纪工委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分管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3. 认真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查处和纠正存在问题。

4. 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 指导、督促、协调驻在单位研究、制定本系统、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综合治理的制度和措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6. 完成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检查、指导系统、行业内纪检监察工作。

(二)权限

1.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能。

3.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必须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核;进行初核和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前,应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涉及本人的除外)。

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立案检查的决定;对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的意见或建议。

5. 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辖的干部的任用进行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人选在提请党组(党委)讨论前,应征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6. 除上列权限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做出相应决定。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二、成员、分工及联系方式

主      任:李焱昆(电话:64639132)

主任科员:李建明(电话:64120935)

传      真:0871-64120935

三、办公地点

厅办公大楼207、20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