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行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确定首批A级风险煤矿59处

08.07.2016  04:56

云南网讯 (记者 彭锡)7月7日,记者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该局推行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目前,已确定首批安全风险A级煤矿59处。

风险分级 “对号入座

记者获悉,云南煤监局联合了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安监局印发《关于强化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通知》。《通知》结合目前各类煤矿恢复生产、恢复建设等现状,把煤矿安全风险划分为“红、橙、黄、蓝” 4个等级(对应“A、B、C、D”四级)。

按照等级划分的标准,煤与瓦斯突出、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或者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2001年以来发生5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认定为安全风险最高的A级煤矿;高瓦斯或者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管理较差、存在较多事故隐患,或2001年以来发生3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认定为安全风险较高的B级煤矿;瓦斯或者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安全管理一般、存在事故隐患,或2001年以来发生1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认定为安全风险一般的C级煤矿。恢复生产、恢复建设、恢复检修的露天煤矿和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后维持通风、排水或封闭井筒的井工煤矿中,瓦斯或者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安全管理问题相对简单、存在较少事故隐患,或2001年以来无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认定为安全风险较低的D级煤矿。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经过近两个月的逐矿摸排,确定了首批安全风险A级煤矿59处、B级煤矿168处、C级煤矿293处、D级煤矿232处,并公布了矿井名单,对上述所有状态和类型煤矿的风险管控,均可“对号入座”。今后,还将定期对A、B、C、D级煤矿进行分析、评估、预警,每半年修订煤矿风险分级名单。

管控责任 “照单请客

此外,《通知》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点督办、重点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照单请客”,实施煤矿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其中,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及省政府、省安委会等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存在突出问题的A级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重点监管监察,对煤矿企业按期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办。中央企业在滇煤矿和省属国有煤矿中,A级省属国有煤矿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监管、省级煤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管理,省级煤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所在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B级煤矿由省级煤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负责重点管理,所在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C、D级煤矿由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属地监管。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中,A级煤矿由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点监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所在乡镇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B级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点监管,所在乡镇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或者属地监管;C、D级煤矿由所在乡镇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点监管,有关单位(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或者属地监管。

管控措施 “对症下药

通知》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根据煤矿安全风险等级,并结合重点煤矿、重点灾害、重点时段,科学制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对症下药、准确施策。

对A、B级煤矿,纳入工作重点,开展集中解剖式监管监察;对C级煤矿,按照“四不两直双随机”的要求,开展“明查暗访”;对D级煤矿中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后维持通风排水或者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后封闭井筒的煤矿,实行专人盯守,每个停产煤矿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停产到位,坚决防止明停暗开。通过强化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推动煤矿灾害治理,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同时要求煤矿企业,切实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扎实推进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