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15.04.2016  12:08
     

哈尼族 彝  族

 

    红政发〔2016〕21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增长 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要求,着力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州级、县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跟进服务机制;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重点行业的投资任务实施月调度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实施州、县市联动,突出要素保障,全力确保我州列入省级“四个一百”的59项重大项目建设,全力推进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扩大城镇建设投资规模;州级财政筹措1.13亿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全力做好今年后续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重点项目申报和争取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全力做好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的开工建设、跟踪督查和协调服务工作,尽快形成更多项目实物工作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针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细化支出进度,州财政局于2016年3月底前拨付部分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州级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0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并尽量做到提前拨付。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拨付进度不力县市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加快指标文件的传递及指标的下达。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调,查找执行进度缓慢的原因,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加以解决。(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州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有效扩大社会投资 充分发挥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的作用,围绕城市建设、农业产业化、五网建设等重点内容,开展好PPP项目的申报和推介工作,全面推进PPP项目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及时主动“上门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进一步提高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在争取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州财政筹措100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全年引进并新开工22个工业标志性产业项目(5亿元以上项目20个,2亿元以上项目2个),引进并新开工12个总投资1亿元以上南部产业标志性项目。(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招商局牵头;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选择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蒙自、个旧大屯新区)地下管廊项目、弥勒市地下管廊项目、石屏县海绵城市项目作为申报省级以上试点城市项目,指导县市做好项目包装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我州一批城市公共厕所纳入省级新建或改建提升补助范围。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县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设立州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统筹安排成熟项目进入基金盘子,鼓励引导各县市进一步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方式,争取长期、大额、低息优质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州住建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旅发委、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对规模以上工业生产企业(烟草、石化除外)增长幅度超过15%、产销率不低于95%,每季度按照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每户最高补助50万元。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2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加快发展红河州生物医药制造产业,支持红河州制药企业参与全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优势品种和主导品种予以倾斜。(州工信委、卫计委牵头;州财政局、统计局、人民银行红河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15万元。州、县市政府优先将本地合格工业产品纳入各级政府采购计划,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地钢材、电线电缆、化肥、茶叶等本地工业产品。各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采购目录中如有本地同类工业产品,要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以上的资金专门面向本地工业产品。重大投资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应就近配套、优先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州工信委、财政局牵头;州统计局、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发展动力 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意见》,积极申请省级专项资金,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给予补助和奖励,退出产能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国家和省1:1补助。实施总量控制,对钢铁、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原则上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有序淘汰我州有色、铁合金、煤炭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分类、分层次剥离处理“僵尸企业”资产;申请省级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将国际产能合作纳入各类双边合作,实现产能转移;有序清退没有市场、没有效益、亏损严重的产业、企业、产品,激发和释放经济内在动力。(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商务局、外侨办、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红河州支行、红河银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落实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暂停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放开基数用电,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组建和支持售电公司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按省级有关部门的安排,积极协调昆明铁路局,按照铁路运输价格低于公路运输价格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铁路运价下浮和减小成品油销售价区等优惠政策,降低边远地区物流成本。(州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商住用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执行原缴费政策;除商住用地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省级部分一律免缴,州、县市留用部分上缴后按照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用于土地所在辖区稳增长支出。下达各县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州内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到1年期价格确定。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6年新开工项目和2015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支持各级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有投资公司股份可选择退出。(州国土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调生育保险费,对全州财政统发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0.2%;对企业及其他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1%下调至0.5%。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对州内民营企业新招用红河州户籍当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2016年,全州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至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至0.6%。给予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给予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纳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实施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类型的企业,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州人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暂停征收价格基金,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2016年对省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人民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异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降低20%政策。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信委、交运局、林业局、旅发委、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在积极争取省级资金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安排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对自主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在省级给予200万元的首台(套)和首(批)次奖励外,州级配套奖励50万元;对填补省内空白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和重大软件产品,省级按照首台(套)和首(批)次研制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补助100万元,州级配套补助2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除省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外,州级配套奖励10万元。(州工信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加快推进红河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入PPP发展模式,加快旅游开发等重点项目建设,继续抓好全州旅游厕所建设工作。实施旅游商品产业发展促进计划,奖励和扶持对红河旅游商品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我州工业、农业、商业和旅游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网上销售,并在我州结算纳税,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在执行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州级再对在我州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50%的纳税额奖励。扩大保险覆盖面,发展跨境保险,增加优势特色产业保险险种,加快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组建。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州财政局、旅发委、工信委牵头;州商务局、农业局、电信公司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积极支持创业创新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全州就业再就业工作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2016年安排2250万元资金专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确保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完成。对在红河州注册成立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10%给予奖励。加大就业创业补助。2016年,州级财政安排500万元贴息资金,支持全州“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完成10000人(户)创业扶持;推进创业示范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力争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园2个、众创空间1个、校园创业平台1个;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有关补助,加强公共创业培训见习基地建设。继续开展州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业就业示范村和青年创业园建设,评审认定充分就业示范社区5个左右,给予每个社区5万元补助;创业就业示范村5个,给予每个村5万元补助;青年创业园2个,给予每个创业园10万元补助。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强我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积极组织申报省科技厅认定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确保2016年培育扶持云南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0户以上。积极推进红河州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孵化器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和奖励,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州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稳定房地产市场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有关费用可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适当加大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加大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将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适当加大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州住建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红河州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做好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方案,积极促进住房消费。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力度,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作好项目安排,把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市,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个别条件具备的县市,要尽可能地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度安置的住房,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允许各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鼓励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执行。实行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提高至80万元,首套房贷款比例最高80%;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比例最高70%;对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直系亲属可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修缮贷款;放宽租房、大病、贫困家庭子女上学提取条件;取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须年满45岁方可提取公积金的限制等政策。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缩短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至10个工作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州住建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和重点服务业。在落实省政府关于内贸销售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安排内贸奖励资金,对全州现有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销售额增速在15%以上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20名,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4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州级财政专项安排重点服务业奖励资金,对首次升入重点服务业,当期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在执行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在本州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对一般贸易进出口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进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州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州商务局牵头;州工信委、财政局、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管委会、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红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信贷机制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信贷体系。完善建立州、县市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责任,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建立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风险担保基金,充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完善贴息机制建设,合理安排易地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居、美丽家园建设、就业创业等相关贷款的贴息资金,突出再担保主业,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担保机制,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积极开展。(州财政局、农业局、人民银行红河州支行牵头;州工信委、红河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题 把大力发展担保机构作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成立红河州人民政府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强化政银、商银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到期延展。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对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贷款支持,力争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额的50%。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红河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实体企业上市,由政府部门协调办理上市前期手续,财政对上市企业前期费用给予补助。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制改造,实施红河州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实体化改革;做强做大红河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个旧地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划转充实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积极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打牢基础。(州财政局、人民银行红河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红河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 二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加大直接融资创新产品推广及运用,不断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发挥2亿元州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效应,继续实施工业企业“惠企贷”政策。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州工信委、财政局、人民银行红河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红河银监局、各金融机构配合) 二十一、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加强对企业的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结合国家和省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和州本级行政审批职能,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认真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制定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设立红河州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州政务服务大厅和各县市设立“中介超市”,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加快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监管机制。深化投融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及时出台我州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积极探索推进各类改革试点。(州委编办、州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州财政局、工商局、能源局等涉及审批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家务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自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实施细则。继续保留2015年州人民政府成立的6个稳增长工作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县市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建立企业联系制度、服务实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属地包保服务责任制,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州、县市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州级部门、县市、乡镇有关领导作为包保服务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将服务本地企业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协调事项,将协调情况每2个月上报州政府督查室和州监察局。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稳增长跟踪审计。改进部门作风评议机制,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评价政府部门工作的制度。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庸、懒、散、混现象的督查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州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蒙自军分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红河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