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俗还是艺术?法律判断不该再缺位

26.05.2016  12:28

    希望此次事件能够终结这样的艺术与粗俗之争,让艺术的归艺术。

    近日,有疑似情侣的一对男女在大理人民路拍摄了一组大尺度裸照。照片中,夜色下两人一丝不挂,并还有夸张的镜头出现,无法直视。

    前不久,一名女诗人公然邀请民众摸胸,说是因为“艺术”。再往前,一名女子在西藏羊卓雍错旁一丝不挂地拍照,也说是“艺术”。去年,一组故宫博物院内拍摄人体艺术照引发舆论轩然大波,也是因为“艺术”。如今,一对男女一丝不挂也就罢了,夸张的摆拍姿势更是让人无法直视,据说也是因为“艺术”。

    很想情绪化地说:“艺术,有多少粗俗假汝之名以行。”可因为不懂艺术,所以不想“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而一些艺术的表达,确实不总是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姿势出现。比如先锋艺术,很多就是以冒犯主流价值观为目的。但是,即便艺术的边界可以尽可能地往外延伸,也终究需处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之内。并且,当这种艺术跑出特定的场所,突然闯入公共场合,就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经得起大众审美的考验。就此而言,审视以上种种“艺术”,可见引起非议自在情理之中。

    这些模糊艺术和粗俗边界、挑战社会容忍度的“艺术”,如今之所以频频出现,不否认其中有对艺术的热爱与追求的缘故,也有个性张扬的时代自我的错位和迷失的因素,但除此之外,在注意力就是生产力的驱使之下,不排除有商业炒作和自我炒作的可能。

    这也意味着,对于这样的“艺术”,如果再止于舆论谴责和道德批判,往往已无济于事。若是炒作,骂声正好是成就其“名声”的养料;若是自我迷失,其也已沉浸在自己极端、偏执的思维中无法自拔。类似“情侣街头拍裸照”的情形,到底是粗俗还是艺术,法律判断不该再缺位。《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具体解释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这些图片在网上的传播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罪,也可由警方的专业部门来认定。

    警方已经介入,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春城晚报 评论员刘孙恒)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