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06.01.2016  13:28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是司法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所谓人民陪审员是指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由此,有人主张将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应改称人民审判员)。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决定》赋予了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在实践中,对《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常有不同的理解。以下是笔者所作的简析,仅供商榷。

      一、拥护宪法

      “拥护”是指赞成并全力支持的意思。拥护宪法就是忠于宪法、维护宪法。而不是反对宪法,侵犯和损害宪法。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宪法的人,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人选。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决定》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就是要求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含二十三周岁)。能力再强,只要年龄未满二十三周岁,就不能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决定》、《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之所以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人员要年满二十三周岁,即对任职年龄作了下限规定。这是因为他们作为各种社会纠纷的中立裁判者,要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辨明是非,针对事实解决社会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而一个人的年龄往往就是衡量他阅历深浅的重要标准之一。

      降低任职年龄条件,把任职的年龄条件放宽到年满十八周岁,就是把社会阅历浅的人纳入人民陪审员人选范围。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有悖于法律精神。绝不允许以“年轻化”为由,将未满二十三周岁的人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品行”是指人的行为品德。“公道正派”是指人的言行公平合理、光明磊落、不徇私、不奸邪。换言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就是品行端正、办事公正公平。品行端正、办事公道的人,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人选。

      四、身体健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标准,“健康是指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等方面完美的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标准。只有身、心健康,才是真正的健康。我们认为,不能把“身体健康”简单地理解为“一点疾病都没有”。也不能把“老者”等同于“患者”。实践中有些地方,参照现行的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限定在60岁以下。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欠妥的。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任职年龄只作下限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而未作上限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同志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热心于公益事业,担任人民陪审员得心应手,也能体现老有所为。因此,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应设立年龄上限,不能搞人为限制。只要身体健康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就行。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决定》规定的“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是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一般是大学专科(不局限于法律专业)。但个别情况,也可以是大学专科以下。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发〔2004〕22号)第2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因此,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条件,一般要求专科以上。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即任职学历可以放宽在专科以下。只要知识水平足以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即可。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种条件的公民,才可以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另外,《决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决定》的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法政[2005]63号)中,也明确了“现役军人不宜担任地方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基于法律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县级人大代表也不宜担任本县(市、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