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听窃照等设备非法产销和使用 情节严重追刑责

21.09.2015  10:46

   触碰的法律代价

   窃听窃照等设备 属国家专控产品

  早在2014年5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质检总局发布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就已正式施行。但连续几天的暗访,结果令人担忧。记者轻易就在昆明市面上买到了远程窃听及偷拍设备,且试验效果颇为强大,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难料。警方提醒,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公安部门表示,违法销售、购买、使用相关设备,查证后将受到相关处罚,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侵犯个人隐私要追刑责

  记者了解到,我省也发生过在公交车上的偷拍案件,但因涉及未成年人警方没有披露。但接触过此类案件的民警告诉记者,偷拍者并不局限于男性,也有女性参与其中,且比例不小。由于具有天然优势,女性偷拍更容易得手,女性对同性偷拍的防备没那么强,作案人员各个年龄段都有。自去年全国开展“净网”行动以来,一批黄色网站被清理,情况有所好转。但也有的黄色网站改头换面,仍在推波助澜。

  据介绍,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其中,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要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敏感场所处处留意防偷拍

  “即便是我们要查犯罪嫌疑人,也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批。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名长期从事刑侦工作的民警告诉记者,窃听、窃照器材,属国家专控产品,其生产销售都是有限制性的,不能在市场上随便出售。如果公司或个人将此用于违法用途,造成恶劣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据《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警说,在一些敏感的场所,要留意各种不起眼的但又不符合逻辑的事物。走楼梯时靠右侧行走,尤其是上楼的过程中。建议女生上楼梯时,选择靠近墙面的一侧,这也符合上楼梯的规则,那就是靠右行走。进入试衣间后观察观察墙壁是否有空隙,尽量避免去混乱不堪的试衣间,因为试衣间内很有可能发生偷拍行为,女性在进入之后,首先观察墙壁四周是否有空隙,里边很有可能会隐藏摄像机,暴露个人隐私。

   律师声音

   偷拍是否违法视情况而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谢建云律师表示,理论上来讲,在公共场所使用偷拍器材拍摄任何人或个人事物,是否违法要视情况而定,真正关键的是对偷拍的内容如何处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比较滞后,尚没有清晰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打个比方,你偷拍了一个女孩的图片,用于自己的商业宣传,那么明显是侵犯了这个女孩的肖像权,可以诉诸法律。但如果只是个人爱好收集或学术研究,那理论上来说就没有侵权责任。同样,如果你将偷拍到的图片通过网络等方式散播,甚至于附上恶意的文字,则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与侮辱罪。

  如此前提到的偷拍女生洗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从民法角度看,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

   购买销售窃听设备都违法

  在谢建云看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和社会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各种各样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让我们着实体会到高科技给生活带来的诸多革命性的便利。在刑事诉讼领域,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作为侦查机关使用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对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定位监听器的泛滥也是公民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的一个缩影。从互联网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到一些不法商家贩卖用户信息,从而引发后续的诈骗案件、垃圾短信泛滥等情况来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一般是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否则,持有、使用即为非法。对于有关机关确有需要的,其具体使用程序都做了严格的限制,然而,与之相伴的问题是社会成员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屡禁不止,对公众隐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

  究其原因,现有的法律制裁体系存在漏洞,惩戒力度不足。面对当前愈演愈烈的犯罪形势,有必要重新检视立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法律制裁体系,破解这一难题。首先,应当完善刑事制裁,修订《刑法》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相关规定,提升法定刑的幅度,增加罚金刑;其次,应将非法生产、使用和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同时,还应当探索对可能用于窃听、窃照的专用器材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行性。

来源: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