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明年2月起施行
16.12.2016 20:10
本文来源: 发改委
15日,云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实施紧急征用,并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送达。征用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资金拨付受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目录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征用方案。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目录及应急征用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还应当定期了解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使用及权属状况,并及时更新应急征用目录。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应急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由县级以上征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征用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急处
置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启动应急补偿工作。财产因被征用或因采取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后确定。
此外,征用单位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征用财产及时归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使用情况,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书面通知有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征用单位应当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定应急补偿方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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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发改委
16.12.201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