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次购买90平以下改造安置房按1%税率征契税

19.11.2015  10:10

    云南省今年要完成17.42万套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并将在2015年至2017年内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城镇棚户区住房42.6万套。昨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规定,同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房价不高地区

    须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针对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方式,意见提出各地应按“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并鼓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因货币化安置不仅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同时还能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等。

    安置前,各地首先须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预期,通过前期摸底调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比如,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去年就曾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的实施意见》,指出以购代建安置办法适用于主城5区、3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旧厂区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的回迁安置房。

    但此次省政府发布的意见强调,原则上各地按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应不低于50%的目标。还需注意的是,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地区,意见要求应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而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地区,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则应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购置价不得高于

    同类普通商品房均价

    在安置方式上各地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在建或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或可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引导和组织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且可给予价格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其适合安置的房源录入平台,并及时公布房源信息,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购置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合理利润3项合计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不需要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则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棚户区改造方面还可享财政、税费优惠、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比如,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改造安置住房,按照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居民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都市时报 记者许孟婕)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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