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6.12.2014  19:24

云科法发〔2014〕33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25日

 

 

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资金

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且完成股权改造,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下列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三)科研院所和高校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省属转制科研院所;

(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后,激励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且在其股权取得阶段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可向省科技厅申请补助资金,用于对激励对象完成相应创新绩效考核目标的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四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四)省科技领军人才、省高端科技人才;

(五)获得“国贴”、“省贴”、“国突”、“省突”的科技人员;

(六)进入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和计划的科技人员;

(七)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技术创新人才、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八)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的前五位完成人。

第五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足额缴纳取得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自愿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统一向云南省科技厅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额度按照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0%计算,每个激励对象最高补助20万元。同一激励对象只可在一家企业获得资金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请常年受理,一企一议。企业应向云南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有权机构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含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

(二)企业与激励对象关于股权激励的协议;

(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相关情况及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及证明;

(五)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及证明;

(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当年申报,纳入下年度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的方式支持。

第九条   云南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受理、审查要件齐全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提出安排补助资金的建议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并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经费预算安排。

第十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及激励对象,应当与云南省科技厅签订协议,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设定企业创新发展及激励对象创新绩效考核目标等,并在协议时限内,按年度将绩效考核评价情况报送云南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企业应当及时对激励对象实施补助,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查。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使用补助资金的,将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资金补助的,除对骗取的补助资金如数追回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信用记录作今后申报科技项目的依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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