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纪检组:
《云南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3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
自即日起,原《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3月15日
云南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省科技厅行政执法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等事项监督检查时,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及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抽查事项和监管对象。经批准,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以下3项:
(一)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许可审核及相关活动检查。
(二)省级科普场所、设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监管对象包括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应检查年度及前两个年度内,承担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获得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全省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科技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为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和重大决策。
(二) 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处室,负责指导和协助执法检查小组完成执法检查工作。
(三) 法规处为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与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对口联络及工作协调;牵头负责制定“云南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建立省科技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协助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四)创发处牵头负责建立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
(五)监评处为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实施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省科技厅年度检查计划(方案)、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及监管对象、指定执法小组负责人、组织和协调全厅执法检查活动、记录登记被检查对象信用、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协助驻厅纪检组开展执纪监督、报告执法检查工作综合情况、提出检查结果应用建议、公布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五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规处牵头负责,各相关处室配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抽查事项与省科技厅现有权责清单及取消后改为管理服务或加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内容相对应的要求,由各相关处室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拟订随机抽查事项建议清单并提交法规处汇总审核。随机抽查事项建议清单须列明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范围、抽查标准、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手段等。
随机抽查事项建议清单经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云南”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创发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及情报院配合,针对“云南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并以省工商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为基础,建立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各相关责任处室负责梳理本处室监管或管理服务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提交创发处负责汇总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
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须明确抽查事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类别及具体检查项目,具备计算机随机抽取功能,并逐步与工商部门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对接,实现数据的统一及共享。
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须根据工作需要及按三年滚动年限(检查年度及前两年)要求依据职责及时更新。
第七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法规处牵头负责,各处室及情报院配合,建立具备计算机随机抽取功能的省科技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须明确姓名、处室、性别、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八条研究开发随机监管系统。监评处牵头负责,组织情报院研究开发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监管系统。随机监管系统应按一个抽查事项逐一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并匹配相应的执法及备选检查人员。法规处、创发处分别负责适时更新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监管系统中监管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信息。
第九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方案)。监评处牵头负责,各相关责任处室配合,研究拟订省科技厅年度抽查计划(方案)并报经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省科技厅年度抽查计划(方案)应按照“云南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明确合理的抽查比例,确定被检查对象的数量和执法检查时限。省科技厅年度抽查计划(方案)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抽查对象覆盖面及监管力度,同时也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监评处牵头,驻厅纪检组和厅机关党委监督,按照省科技厅年度抽查计划(方案)确定的数量从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承担多个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或一个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多个项目时,应随机抽取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至少两个项目。
不抽取已接受“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限未满1年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抽取并已接受“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监管对象不再纳入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范畴。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特定的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监评处牵头,驻厅纪检组和厅机关党委监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要求,按每1个被检查对象安排3名执法、1名备选检查人员比例,通过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监管系统,从省科技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人次的执法和备选检查人员组成3人执法检查小组,并按照“职能对应和职级资历相适”原则指定负责人。
执法检查时限内因伤病、出差、休假、培训等不能参与执法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须经相关处室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告,原则上由监评处从已抽取的监管对象备选检查人员中调整。
监评处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提出执法检查任务分配建议报厅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检查实施。执法检查小组在各责任处室的指导和协助下,针对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及检查项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组织执法检查。
具体工作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手段、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
执法检查小组须建立执法日志和台账。实施检查时应据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填写检查事实认定书。检查事实认定书须经被检查对象签字认可。检查结束后,应根据执法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及抽查结果应用建议。执法日志和台账要明确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内容、方式、措施、结果和监督记录。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执法检查小组须将检查报告提交监评处汇总。检查报告须经执法检查小组负责人审核,内容应包含检查事实认定书、执法日志和台账,以及处理及抽查结果应用建议等。
监评处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省科技厅特邀监察员和社会服务机构参加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工作纪律和要求
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要确保双向“互盲”。
(二)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查及匹配和执法检查小组长的指定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执法检查小组成员须3人共同实施执法检查。
(四)需要委托州市科技局对随机抽取的属地监管对象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小组应商监评处并报厅领导同意后以省科技厅名义函告拟委托的州市科技局,并有至少1名小组执法检查成员全程实地参与。
(五)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依法行政,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执法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公布。监评处负责汇总各小组执法检查报告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和检查结果运用建议,形成“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综合报告,并报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云南”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问题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科技厅应责令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被检查对象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监评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