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咬人主人被判赔万元 33种烈性犬昆明主城不能养

02.07.2015  11:17

    看到别人家的罗威纳犬在咬自己饲养的雪橇犬,高先生便上前制止,不想狗狗马上转移目标扑向自己。在此期间,犬主人杨某见此状况后不仅未加以制止,反而任由罗威纳犬随意扑腾,导致高先生被咬伤。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高先生将杨某诉上法庭。近日,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某被判决一次性赔偿高先生各损失共计18418元。

    狗伤人 主人吃官司

    高先生养了一条雪橇犬。2013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高先生在自家院子附近散步,遇到杨某牵着一条罗威纳犬从门前经过,罗威纳犬看到高先生饲养的雪橇犬后,挣脱牵引绳冲上前便开始撕咬。高先生见状赶忙上前制止,不想罗威纳犬放弃撕咬转而扑向高先生。经鉴定,咬伤高先生的罗威纳犬属于昆明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而高先生的伤势经鉴定,损伤伤情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期仍需要治疗费用14000元。

    “整个过程中,他都没有制止自己养的狗,反而任由他家狗朝我扑腾过来。”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由杨某赔偿他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庭审中,杨某答辩称,原被告双方各自所饲养的狗发生争斗,高先生因为参与到狗的争斗中而受伤,他本应该预见到受伤的可能性。而且高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存有虚假诉讼。高先生住院期间,自己已经为高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门诊费等费用共计近2万元。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原告高先生的各项主张是否应得到法律支持?杨某将烈性犬带入生活区而且管理不当,高先生参与狗狗争斗,其自身也有过错,酌情确定减轻被告杨某15%的赔偿责任,承担高先生损害后果85%的赔偿责任。对于高先生主张护理费16500元法院不予支持,其余主张费用,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判决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541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8418元。

    烈性犬伤人该入刑吗?

    2008年,昆明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养狗管理条例》,其中《条例》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中规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重点区域内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随着烈性犬咬人事故频发,有人提出:唯有像醉驾入刑一样追究致人伤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放任烈性犬咬伤他人是否应该入刑?记者采访市民发现,大多数市民并不支持“入刑”的说法。74岁的周奶奶认为,只要教好了,狗狗带出去散步遇到陌生人也会很乖巧。

    法官认为,《条例》中虽然规定携犬外出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责任,对烈性犬伤人处罚过轻,且可操作性低。烈性犬伤人事件中,犬主人一般属于过失犯罪,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建议法律增加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加大其法律责任。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