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丈夫开房记录闹离婚 昆明一女子索赔50万青春损失费

09.12.2015  09:37

    “一开口就吵,见面就心烦。”丈夫杨某说:“这样的日子,真是没法过下去了。”“明明是你有外遇,还要赖在我身上?”妻子祁某说:“要离婚可以,必须赔我青春损失费50万元。”一对小夫妻,结婚两年后,却形同陌路,一直为生活琐事吵闹不休,甚至还动起了手。男方打起了离婚官司,女方却提出要5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赔偿。最近,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他说:已经到了连面都不想见的程度

    今年28岁的大理男子杨某,在昆明一家公司上班,平时喜欢上网聊天。27岁的女子祁某,来自开远市,也是一个资深“网虫”。

    2011年6月,两人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后,一来二去,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于2013年1月4日在开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杨某说,婚后发现妻子祁某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且无心工作。更恶劣的是,祁某疑心很重,无端猜忌他有外心,经常以此为借口与他吵闹。“我们根本无法交流,一开口就吵,动不动就威胁加暴力,见面就心烦,已到了连面都不想见的程度。”杨某在诉状中这样形容妻子。

    “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是件极为痛苦的事。”今年7月30日,男方杨某一纸诉状,将祁某告上了西山区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杨某说,他们婚后无子女、无房屋,一直共同居住于母亲名下的房屋内。两人经常吵闹不休,也给家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杨某诉称,2014年12月29日,他曾向西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女方不同意离婚,才暂时撤诉。撤诉后,两人根本不在一起生活,不见面,也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且已没有和好的可能。

    她说:离婚的根本原因是第三者介入

    而女方祁某则说,男方说的均不是事实,导致他们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是有第三者介入,而不是什么“打架争吵、吸烟酗酒”,更不是什么“疑心重、无端猜忌”等等。女方还说,去年12月,男方曾提出过一次离婚诉讼,后因他与罗某某在酒店开房一事被她知晓,并且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男方畏于其出轨行为败露,才不得不撤诉。

    法庭审理中,女方提出,鉴于男方长期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且撤诉之后并没有任何悔改之意,甚而还在诉状中对她进行无端指责和诽谤,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离婚可以,他必须赔我5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女方当庭表示,双方系自愿结婚,初期感情也很好,后因男方的多次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况且,双方于2014年9月29日签下一纸《婚后协议书》,其中约定:男方在婚姻过程中再出现心理或生理出轨(包括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男方应赔偿女方精神、青春、心理等损失费50万元。

     判决:准予离婚但青春损失费不支持

    2015年9月8日,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祁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14年起,因原告杨某不注意把握与异性交往的方式,致原、被告间产生争执并致双方感情不睦。为此,原、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婚后协议》约定,如果男方出轨要赔女方50万元青春损失费。

    庭审中,被告祁某主张原告杨某于2014年10月23日凌晨2∶50在优客酒店与异性罗某某开房同宿,原告杨某的行为违反了签订的《婚后协议》,原告杨某应向其支付赔偿款5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婚后协议》应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现原告与其他异性的开房记录,并不足以认定原告实施了违反《婚后协议》的行为,而被告又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被告提出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近,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准予杨某与祁某离婚。但50万元青春损失费,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春城晚报 记者夏体雷)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