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政策

06.10.2014  20:12

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 主要包含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涉及老干部工作的一些其他规定共三个方面

一、政治待遇政策

老干部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具体规定;二是加强老干部政治思想工作和党支部建设的要求和办法。昆通〔1997〕17号、昆老发〔1999〕第14号、昆办发〔2000〕7号。

1 政治待遇的具体规定有那些?

主要有九项:

一是阅文制度。坚持按规定组织老干部看文件,每月至少一次,并要设立“阅文室”。

二是政治学习制度。组织老干部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按照传达范围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文件。

三是通报工作制度。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不得少于1—2次。

四是参加重要会议制度。召开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应有老干部代表参加,或邀请老干部代表列席会议。

五是走访慰问制度。重大节日和重要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对患病住院和有特殊情况的老干部,要及时慰问探视。

六是组织生活制度。要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坚持定期过组织生活。老干部党支部交纳的党费,40%留给支部作为活动经费。

七是参观考察制度。有计划地就地就近组织老干部参观考察工农业建设项目。

八是联系老干部制度。建立在职领导与同级老干部的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密切联系。

九是信访工作制度。通过来信来访了解老干部的思想,倾听老干部呼声,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要求,建立责任制。

2.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办法有哪些?

中央和省、市一直高度重视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20多年来制发了一系列《通知》、《意见》和《办法》。特别是1999年“法轮功”事件发生后,党和国家就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制定了几个重要文件,如1999年5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加强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31号)。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结合云南省、昆明市的实际分别以云老发〔1999〕21号和昆老发〔1999〕14号文件对中组部组通字〔1999〕31号精神作了转发,提出了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的任务和规定:

(1)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一是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制度,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规定;二是对老同志不仅要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还要老有所教、老有所学,使老同志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坚持对老同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无神论、现代科学知识和法制的教育。教育和勉励广大老同志坚定理想信念,永做人民公仆,保持革命晚节。

(2)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一是各级党委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搞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纳入本地区的党建规划,下大力气抓好落实。二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三是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贵在经常,重在实效。要把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四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五是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制定的《云南省老干部党支部暂行办法》(云老发〔1996〕5号)的规定。

(3)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重视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老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要舍得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站)。同时,还要办好老年大学,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4)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舆论氛围。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报道,尤其要加强对老干部开展活动、老干部先进事迹、老干部工作典型的报道。

(5)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

3.党费如何提留使用?

一是按收取党费总额40%的比例留给老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使用;

二是按离退休费的一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是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党费;

四是从2002年2月10日执行(昆组通〔2002〕9号、云组通〔2002〕8号)

二、生活待遇政策:

1.如何理解“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政策原则的内涵?

概括起来有以下十二个方面:

一是离休干部原工资照发,工资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不变;

二是按参加工作时间增发1-2月的生活补贴;

三是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

四是凡符合规定的离休干部,经批准可提高享受正省级、副省长级、副省级单项待遇,地厅级或待遇,地厅级单项或县处级单项待遇,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五是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票;(云人老〔1983〕001号、劳人老〔1982〕10号)

六是可参加单位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活动;

七是身边无子女的离休干部,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以便照顾;(云人老〔1983〕001号、劳人老〔1982〕10号)

八是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九是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人进昆明市公园适当减免门票;

十是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十一是财政拨出专款,定期给老红军特殊困难补助;

十二是按规定享受特需费、公用经费、交通费、自雇费、离龄补贴、护理费等专项经费。

2.如何掌握离休干部现行离休费的项目?

行政、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行职级工资制,行政单位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这也是作为计发1-2月生活补助的基数)与三项补贴、105元各种补贴之和。

事业单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这也是计发1-2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和三项补贴、105元生活补贴。(云人工〔1996〕35号)

3.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是多少?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以下9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及4年以上100平方米;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云政发〔1999〕154号、昆办通〔2000〕49号、昆房改〔2001〕46号、云建房〔2001〕785号)

4.离休干部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提高待遇的应享受何种待遇?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文件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这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以老干办字〔1993〕106号下发给贵州省委组织部的电话答复后转发全国执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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