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地方财政承担的20%部分,涉及省属高校的,由省财政承担;涉及州(市)属高校的,由州(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国家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连同省级配套部分一并下达到相关高校,涉及州(市)财政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州(市)财政收到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连同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到州(市)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各高校要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或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工作,配备与本校研究生培养规模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额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