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反诉首现玉溪法庭 传统意识受挑战

28.01.2017  00:06

  云南网讯 2016年底,一片占地4100亩的果园基地打起了官司,两个合伙人为了争夺果园基地份额最终闹上法庭。10月26日下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作出判决,驳回双方诉求,维持现状。然而,随着被告曹某的反诉,情势出现反转。曹某称自已的知识产权是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而自己只分得1/3,自已应该占2/3才是。据称,按双方合伙时的《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以占到70%。

  从共建到反目,两合伙人分家

  2014年,李某退休后,开了一家矿业公司。而曹某在办理退休后,也开始谋求发展自已的实业。于是,创业之初,两名老友不约而同地走到了一起,一个出资金,一个出技术和人脉,建起了一个4100亩的果园基地,合作种植橙子,共同筹建了玉溪红河谷果业有限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两人在合伙创业时,连合同都没有签一个。

  为了带动当地群众增收,实现土地经营规模流转,红河谷公司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然而,当项目快见成效的时候,李某和曹某的关系开始出现裂痕。2015年,两人的矛盾开始激化,于是,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曹某请求“变更合同”。最终,两人只得分家,果园基地1/3分给曹某,曹某成立了自己的果业公司。

  “分家”后,两人仍在为股权问题纠缠不清,曹某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全盘谋划,亲力亲为,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付出更多,应该得到的不是1/3,而是2/3。而曹某所说的“知识产权",是指他撰写的《新平莫沙镇峨德河党独箐流域高原特色柑橘产业标准化科技示范基地》一书。他在项目报告中说,自已在与褚时健的长期交往中,研究探索和创新了褚橙种植技术,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观点,形成了科学发现和科研成果,拥有多项无形知识产权。

  矛盾升级 双方法庭相见

  分家之后,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反而越闹越凶。最后,李某将曹某告上法院,提出解除“合作关系”。曹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变更双方系争基地合同份额。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红河谷公司与被告曹某签订的?土地及果园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曹某停止侵占原告红河谷公司的果园1713. 25亩,并赔偿原告红河谷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2154562元;3.判令被告曹某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11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当天的法庭上,曹某对李某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本诉请求及被告曹某的反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曹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4727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曹某承担。

  波澜再起 知识产权诉求首现玉溪法庭

  官司结束了,然而,事件并没有就此结束。曹某认为,官司结束后,李某请媒体报道事件时,故意混淆视听,把他们的“合作关系”说成是“顾问关系”,想以此达到独吞财产的目的。2016年12月19日,曹某就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曹某认为,从创业的那天起,他本人和原告李某是“合伙”、“合作”关系,而非“顾问”或其它关系。曹某还认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他通过对褚橙种植规律和特性的长期观察,以及跟褚时健的深度交流和探讨,他把观察研究、发现过程所看到和想到的问题记录下来,不断研究探索,整理成相关资料,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把科学发现写成《新平漠沙峨德党独箐小流域高原特色柑橘产业标准化科技示范基地》项目报告,对橙子的种植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和新认识。该报告向有关部门申报后,得到大力支持,形成了一项值得保护的智力成果,因此享有“发现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这是一项能商业运用并将导致产业大发展的“科学发现”,具有科学发现和商业秘密价值,它能超越土地和资本,成为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部分。

  同时,反诉人曹某还认为,如果没有他的知识产权项目为支点、人脉为杠杆和他的多番努力去撬动,就不会有政府部门主动去建设、完善项目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仅凭一个沒有威望、沒有技术的小老板,投资一千多万元就想把这4000多亩耕地的经营权拿到手,岂不是天方夜谭!更不用说能与褚时健平起平坐共同引峨德河水库蓄水来灌溉。

  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认定?份额如何分配?在历年的官司中,是玉溪法院首次遇到的新课题。4100亩基地,双方都认可其价值达到8000万以上。这其中,知识产权占多大比重?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该《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反诉人曹某认为,自已发现、发起、实施了《新平漠沙峨德党独箐小流域高原特色柑橘产业标准化科技示范基地》项目,对该项目拥有科学发现权,即知识产权。把该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后,得到了大力扶持,成为政府重点扶持项目,得到1660万元的资金扶持和奖励,他自己又投入462.15万元,仅这两项资金就达到了2122.15万元,已远比李某投入的1665.22万元多,参照褚时健的褚橙庄园,后续还将会有各种扶持奖励,按新《公司法》规定,自已的占比应该是70%以上。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曹某的上诉案,不管结果如何,这一崭新的课题都将发人深思。

  (通讯员 许月丽 记者 孙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