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晓珊:明确教育督导任务 认真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促进云南教育改革发展顺利推进

06.10.2014  20:07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总督学    廖晓姗

2014年8月 25日

 

同志们:

为加强我省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省政府督学和学校督导评估专家的教育督导专业能力,使大家更好地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举办这次培训班。目的是让新聘任的省政府督学和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专家认清教育督导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加深对教育督导工作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状况的了解,明确教育督导的任务和职责,找准省政府督学和省级学校督导评估专家的角色定位,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履行督导职责,参加各项督导活动,高质量的完成各项督导任务,树立教育督导的权威。根据培训的目的要求,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教育督导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2012年,国务院分别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成立了教育督导委员会,这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两件大事,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并通过跨部门的合作,形成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教育管理体系。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能够确保监督的公开、公平和有效,改变过去“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状况,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了法制化、机制化轨道。

条例》的颁布,使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组建了高规格、更符合现代管理规律、更具权威性的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会议的召开,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动员部署。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要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以及教育公平、均衡发展、深化改革,必将成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条例》将督导范围扩大到各级各类教育,督学队伍及督导机构建设更需加强、充实。教育督导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很强,要增加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队伍建设是关键。

随着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推进,教育督导的任务更加繁重、具体,职责更加明确。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各级各类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教育质量监测、督学责任区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教育专项督导等等,都离不开督学和评估专家的积极参与。为此,务必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才能完成新形势赋予教育督导的使命和任务。

二、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主要情况

(一)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去年,成立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今年1月,省政府聘任了97名督学,3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聘任了122名学校督导评估专家。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不断加强,昆明、文山等10个州市先后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省16个州市督导室主任设为专职处级的有13个,其中昭通、曲靖、楚雄、红河、怒江等5个州市督导室主任为正处级。129个县均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导室,92个县督导室主任为科级,其中正科级52个。全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有专兼职督学5481人。

(二)以改革试点工作为抓手,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机制

一是扎实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底,“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我们力求通过这项改革,建立具有云南特色的州、县、乡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长效机制。经论证、调研、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形成了“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标准和要求,于2013年6月底完成了对昆明、楚雄、文山3个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束后,我们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名义先后向3个改革试点州市下发了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反馈意见,要求他们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的核实、整改。3个州市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教育工作的职责,选定改革试点县乡,制定改革试点评价方案,并完成了对试点县、乡的督导评估。通过这项改革试点工作,3个州市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努力做到教育投入“三个增长”,有力促进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昆明市2013年全面启动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通过督导评估督促11个县区补拨了过去欠拨的教育经费1.72亿元,楚雄州2013年财政预算安排教育督导奖励专项经费4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认定昆明为先进、楚雄和文山为合格。

二是认真开展第二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和实施方案,在评估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全面启动了我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至2011年完成了对全省129个县的第一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省政府先后共授予33个县(市、区)为 “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县”称号,并给予每县50万元的奖励。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在总结第一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于2012年启动了我省第二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三)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全面开展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2010年,我省“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之后国家不断完善“两免一补”政策并全面实施了中小学“危改”工程、“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项目,我省基本解决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得来”、“留得住”的问题,但解决“学得好”的问题还任重道远,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2011年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备忘录》要求:2012年底全省38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2015年底累计129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其中38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20年底累计129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认定。

为促进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到2020年底全省129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按照教育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及要求,经省政府同意, 2014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先后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等文件,建立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为鼓励各地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完成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的县(市、区),将由省里给予奖励。

到2013年底,全省有23个县完成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上报了材料。今年3月,经省政府督导委办公室抽查、审核,省教育厅党组专题研究,经省政府认定:五华、盘龙、官渡、西山、石林、安宁、红塔、澄江、古城、华坪、开远、建水、弥勒、景洪、瑞丽等15个县(市、区)完成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目标,占应完成68县的22%。

(四)积极推进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大力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从2004年全面部署开展了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了全省乡镇中心完小以上小学、初级中学的第一轮督导评估工作。在这一轮学校督导评估中,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评估认定了优级甲等学校29所、优级甲等幼儿园17所;各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认定了优级学校547所。通过督导评估,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全面建立我省中小学督导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完善第一轮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2012年,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云南省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指标标准(试行)、云南省小学督导评估指标标准(试行)及学校督导评估标准操作细则等文件。2013年,全省各地全面开展了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认定了一批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州市上报的省级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进行了试点评估,今年6月又评估了一批省级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近期将认定第一批省级现代教育示范学校。

(五)建立督学责任区和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推进督学工作常态化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意见》和《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意见》要求,我省于2012年、2013年先后部署开展了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和全面建立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工作。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我省把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与督学责任区制度有机结合,每个督学责任区由3—5名责任督学组成,每一名责任督学负责3—5所学校的经常性督导,一个督学责任区覆盖20所左右的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每月至少要到负责的每所学校工作半天,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的常态督导。了解学校工作的真实情况,发现真实问题,及时提醒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及时的决策依据和信息。省、州两级全面开展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业务培训,召开了推进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手册》,用于记录反映责任督学的工作情况。至本学期初,全省14407所学校(含普通高中、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全面建立了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全省承担中小学挂牌督导的责任督学达到4275人。

(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精减统筹各类检查评估工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减轻基层迎检负担,省教育厅决定清理、精减、整合、统筹对基层和学校的各种检查评估工作,缩减检查项目、“打捆”各种检查、瘦身各项评估工作。2013年,省教育厅将拟开展的66项检查评估工作合并为五类,即重点工作检查、保障类综合检查、教育督导专项检查、目标责任综合检查、个别特殊工作单项检查。要求相关处室对所涉及的检查评估工作要做到精减高效、统筹安排、共同参与、结果共享,对检查的时间、人数、方式等作了具体的要求。

今年将继续加大统筹力度,将拟开展的52项检查评估统筹为综合检查评估、重点工作检查、单项检查、常规工作检查等四类。

(七)积极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安排,2010年以来,我省共有26个县(2010年10个、2012年12个、2013年4个),被抽样作为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样本县,共有480所学校、500多名校长、5000多名教师、24960名学生参与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

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实施过程中,我省3年共派出36名国家视导员(督导室主任、教育局长、校长),到其他省市参加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在考试部门、教研部门和基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省内参与质量监测的省级视导员26人,县级视导员480人,监考人员2000多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认真组织开展质量监测的业务培训和监测组织实施工作,两次被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评为质量监测工作先进单位。

三、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教育督导条例》以及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教育督导提出的任务要求,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在履行职责、推进工作、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是履行职责不到位。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在督政方面尚未建立规范的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制度,尚未全面开展省级政府对州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尚未建立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的机制。督学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对高中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对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督导机制尚未建立。

二是教育督导工作推进缓慢,执行力不强,督导政令不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推进缓慢,按照省政府与教育部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2013年底,我省应有68个县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目标,到实际只有15个县实现初步均衡目标,仅完成任务数的22%。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今年只有4个县区有望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任务,是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最缓慢的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推进存在差异,个别地区尚未组织开展州市级评估认定工作;部分州市县没按3年一轮的要求有计划的推进学校督导评估,开展评估的学校较少,三年完成不了一轮评估任务;有些地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认真开展,随意性较大,把专业性的学校督导评估当作一般性的督导检查来对待,缺乏专业指导和权威性,没有得到学校的认可和欢迎。督学责任区建设推进缓慢,缺乏政策保障,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执行不力,很多责任督学没有严格按照每月一次的要求到挂牌的责任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最新统计,全省挂牌责任督学5264人,上学期到学校开展经常督导4次以上的有2140人,占40.65%;有3124人没有按要求每月到挂牌学校进行一次经常性督导,占59.35%(其中有679人只去了1次,占13%;有111人一次都没去,占2.1%)。

三是教育督导机构队伍不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亟待加强和完善。督导机构不规范、不完善。有的州市还没有成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没有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有的是教育局的督导室,有的是教育局的督导科。在行政级别上,州市督导机构有正处级、副处级、科级;县(市、区)级督导机构有正科级、副科级、股所级。专职督导人员配备上,有的县(市、区)没有专门的督导人员,督导室实际上是几个部门的工作合在一起,什么活都干,而最多的地方配了8—10人。许多地方没有专门的教育督导工作经费。

督学和学校评估专家的培训没有形成制度化机制。各级政府聘任的督学和督导机构聘任的学校督导评估专家,多数缺乏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也亟待加强。由于缺乏有效的专业培训,使得许多地方的教育督导评估缺乏专业化水平,督导评估无法给评估对象予专业指导和引领,缺乏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法制建设需要完善,我省只有教育督导行政规章,亟待制定出台《云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州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需要修改完善。尚未建立高中阶段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制度。还缺乏自主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能力体制机制。

四、下一步的教育督导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根据教育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我省教育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指导、评价与监测三并重,以改革创新为主题、队伍建设为关键、制度建设为核心,改进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不断完善教育督导机制,推动云南教育现代化步伐。

(一)切实加强督政工作

一是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时间表、路线图,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教育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确保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度目标。二是建立具有云南特色的州、县、乡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和政策,确保各级教育投入达到“三个增长”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发展、协调发展。

(二)不断完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深入推进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以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为抓手,健全中等及以下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全面开展督学工作。今年将制定下发普通高中、幼儿园等2个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标准,逐步完善我省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督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为契机,围绕教育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学校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不断扩大教育督导的影响,树立教育督导的权威。

各地要认真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及相关文件“三年左右完成一轮学校督导评估”的要求,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全面扎实推进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努力推动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探索建立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

在积极参与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基础上,探索建立云南自己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全面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一是培养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人才;二是争取国家支持,开发我省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具;三是整合好现有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力量。

(四)积极推进教育督导改革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的建立,强化教育督导职能。逐步探索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改革工作,建立新型督导体系,促进云南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五)加强教育督导法制建设,积极推动《云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云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作为2014年的调研项目,我们将积极协调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学习借鉴天津、重庆等地的立法经验,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意见建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

(六)逐步建立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

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在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和对州市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督导。一是对政府在督导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为督导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二是对教育督导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使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积极作为,认真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保障教育政令畅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安排的各项教育督导工作,各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必须认真开展,按时完成,不得选择性的开展。目前,部分州市和县区,对省里部署的工作执行不力,或者是选择性的执行,这是不允许的,在年度教育目标考核中,我们将对这些问题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

五、对省政府督学和学校督导评估专家的希望

省政府督学和省级学校督导评估专家,既是荣誉,更是责任,希望大家加强学习,熟悉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明确新任务,提高教育督导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教育督导实践,成为更高水平的教育专家,为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要不断加强对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握改革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教育发展的总体趋势,认真研究教育督导规律,努力成为教育和教育督导的“行家里手”。作为省政府督学和学校督导评估专家,大家在我省教育战线具有很大的影响和丰富管理经验,但作为省政府督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我。眼光要高一些,不能局限于自己所在的地区和学校,从全省大局来想来看。思维方式要改变,要从省政府督学职责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思考如何通过省政府督学职责的有效履行,为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为此,就需要大家全面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入了解全省社会经济和教育改革发展状况,认真研究,积极思考,针对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积极的意见建议,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二)认真履行省政府督学职责,积极参加教育督导活动,认真完成教育督导任务。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第八条规定: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规定:省教育督导机构对省政府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连续两年不履行省教育督导机构规定工作职责、连续两年不参加省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由省教育督导机构予于解聘。为此,要求省政府督学每年要参加一次省级教育督导活动,并按规定撰写一篇教育督导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承担中小学校挂牌督导任务的督学和专家,必须认真履职,率先垂范,要成为挂牌督导的表率,每月务必到挂牌督导学校进行一次经常性督导。参加省级教育督导活动的情况,要作为督学和学校督导评估专家能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摸实情、讲真话、出实招,创造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树立省政府督学的权威和良好形象。督学的立场是客观的、公正的,评价工作、看待问题的依据是政策和法律。在督导活动中一要坚持原则,敢讲真话;二要反映真实情况,提出积极的意见建议;三要以促进发展为目的,在督导活动中为被督导对象提供积极的帮助和指导,通过督导,有效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以此树立教育督导的权威。

这次培训会,是本届省政府督学和学校督导评估专家的第一次岗位培训,在大家任期内,我们还将提供不同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高大家适应督政、督学、质量监测等督导工作需要的能力。随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的深入推进,对督学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希望大家不断提高自我修养和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教育督导的要求,敢于担当,为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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