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规范省级行政事业机关聘用编制外人员提供劳务费用标准

13.09.2016  14:10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适应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改革要求,省级行政事业机关业务工作量随之大幅增长,但受机构编制管理的严格限制,各部门都不同程序地存在着聘用编制外人员提供劳务辅助政府履行职责的事项。为此,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各部门该类项目支出的内容及市场情况,研究制订了《云南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定额标准》将省级行政事业机关个人劳务服务分为合同性聘用和短期聘用2类。合同性聘用类标准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其中:技术性合同聘用按不同的初级、中级和高级的职称要求,分别核定最高限额标准为每人6000元/月、7000元/月和10000元/月;一般性合同聘用一类、二类和三类地区,分别核定最高限额标准为每人4000元/月、3800元/月,3600元/月。短期聘用类标准分别对讲课费、专家咨询费、临时用工等情形作了最高限额式的规定,如一般性的专家咨询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800元/人·天计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按500元/人·天计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300元/人·天计取等。

定额标准》的出台,填补了省级行政事业机关聘用编制外人员提供劳务费用管理规定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省级预算部门(单位)聘用编制外个人劳务服务类财政支出行为,更便于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