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首次实现使用和管理的统一

28.10.2014  12:55

怒江州自2009年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以来,随着政府公共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的提高,补偿标准也逐年提高。但是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执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影响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兑现进度、公益林的保护质量和林权所有者的积极性。为规范中央、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公益林管护质量,保障林农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4年省级对《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和《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印发了《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一是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统一到一个办法中规范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统一了资金使用渠道;二是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都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  ,实行"管补分离",把补偿资金分为管护费5元和补偿费10元,取消了原管理办法按比例兑现补偿金的规定,明确了补偿标准,提高了兑现效率,增加了林农收入,统一了补偿标准;三是建立统一管护体系,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可以统一规范管理,实现了公益林就近、就便、集中的专业管理,提高公益林管理质量、效率和水平,转变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分开管理,各自为政,管理粗放的局面,统一了管护方法。

2014年怒江州282.27万亩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统一补偿标准为15元/亩,其中管护费5元、补偿费10元。按照《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怒江州将对公益林实行"管补分离",管护费每年每亩列支5元,其中:省级统筹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州级列支管护补助支出0.25元,县级列支管护补助支出4.5元,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补偿费按每年每亩10元标准兑现给林权所有者,全年将有2822.7万元兑付到林权所有者手中,直接惠及7.6万户近31万人。(怒江州林业局    和春庭)

信息来源:周雯 | 责任编辑: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