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02.2016  17:12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现将《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和《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4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某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对省级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备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运用方式;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二)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省级主管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按要求编制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备案;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运用建议;研究建立本行业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州(市)、县(市、区)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会同本级主管部门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审核本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并逐级上报;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运用建议;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四)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研究建立本行业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五)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和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落实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过程。

专项转移支付都应当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安排或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省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省级和州(市)、县(市、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各专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编制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该专项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别编制。

(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编制和设立阶段

省级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编制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省级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按要求填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明细表”(附1-1),随同申请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其中,绩效目标的产出指标应具体、量化,并与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和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阶段

  1.省级主管部门征集项目和提出资金分配预案时,要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细化支持方向和范围,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2.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省级主管部门应将年初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省级主管部门分解的区域绩效目标细化编制,并填写“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2),按照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基层项目库管理要求,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3.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单位编制,并填写“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3),按照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基层项目库管理要求,按规定程序由州(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其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设立。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明确通知相关州(市),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紧密围绕省级主管部门明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认真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将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省级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的备案,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专项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审核,可采用“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附2-1),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审核方式,形成“”、“”、“”、“”四个等级的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为“”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下达、调整与运用

第二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通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作为部门和单位使用资金、实施项目、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跟踪。预算执行中,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跟踪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绩效跟踪报告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分别逐级审核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或预算项目完成后。省级主管部门、各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等应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三)绩效再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中期(实施期)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结合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继续保留;对绩效目标相近的,应予以整合;对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应予以调整;对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应予以退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后,其绩效目标管理应同时符合同级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和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1: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明细表

附1-2: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1-3: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1-4: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2-1: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

附2-2: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使用说明 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附1-1、1-2、1-3、2-1、3 (1).xls
附1-4云南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doc
附2-2: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使用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