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制度、办法相继出台 市人大常委会“刚性”监督添保障

31.08.2018  11:18

目前,昆明市已制定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法》《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规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2018年4月3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不依法履职尽责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予以撤职的办法》(以下简称《撤职办法》)。通过充分运用好《监督法》赋予人大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手段,健全监督制度体系,一系列监督制度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强力、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确保了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刚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也面临着不少新的挑战。如何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不断坚持探索。长期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中,更多侧重于对工作报告的审议、规备性文件的审查和执法检查。对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询问、质询、撤职等监督形式探索极少。为加快昆明市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昆明市委要求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监督。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4月通过了《撤职办法》。

过去,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任命和选举的干部进行罢免和撤职主要在干部涉及违纪违法等情况时进行,对不依法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免职、撤职的探索极少。根据《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撤职办法》明确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负责人不依法履职尽责、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进行撤职。

不履职尽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主要指八种情况:一是执行市委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及监督处理意见不力的;二是在完成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支撑性指标任务以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措施不扎实,未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三是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落实群众合理诉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四是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五是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或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在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不予答复的;六是故意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干扰、阻挠监督的;七是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八是其他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作风不实等原因,贻误工作,被省级以上点名批评的。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调查、视察、专题询问、质询、专项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结果,对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提出撤职案或限期整改通知。在整改期限内工作有明显改善的,不再提出撤职案;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撤职办法》通过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视察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经过认真研究,找准监督工作切入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脱贫攻坚专题询问工作和城市扬尘治理质询。

扶贫工作专题询问,对找准存在问题,为昆明市在全省率先脱贫,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已获得云南省2018年全国脱贫攻坚组织创新奖提名并向全省进行公示。

昆明历来有春城、花都之称,曾经是全国空气质量比较好的城市之一,长期以来环境都排在全国重点城市前10名,但国家环保部发布的2017年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7年昆明排名全国重点城市第12名。为获知昆明空气质量排名跌出全国前10名的有关情况,监督政府及其部门对有关问题采取相应行动,并作出承诺答复,促使被质询机关重视和改正工作中的问题,4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启动质询工作,并现场直播质询过程,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对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质询,职能部门进行了认真整改。7月底,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又继续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运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土储中心等8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约谈针对昆明市今年1-6月空气质量状况离市委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存在差距的现状,指出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各责任部门更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共同推动市委提出的2018年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进入前10名的目标实现。经过整治,如果空气质量仍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启动《撤职办法》。

法律规定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只有任前手续办理的程序,对任职后如何监督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在探索监督工作中,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新办法新举措,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从任前监督延伸到任后监督,对促进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作用。(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