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食药监管部门:市场管理方须把关进场食品

19.05.2016  11:29

按照要求,农贸市场的开办方不能只管收租金,也须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的义务。 记者张捷摄

日前,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以强化三类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提示》,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销售方和属地管理方的责任。

该提示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严格查验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同时,积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手段开展农产品进场检验,加强对经营者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的检查管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履行销售者义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不从无法提供产地信息及质量合格证明的非法渠道采购农产品,禁止销售13类食用农产品。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中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同时,继续加强与本地区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合作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引导消费者树立安全健康的消费意识,提示消费者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超、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途径购买食用农产品,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为保持鲜活农产品的营养和风味,建议按需购买、尽快食用。果蔬食用前要经清水浸泡后冲洗干净,以有效降低果蔬中的农药残留量。食用肉类和水产品时要充分加热,以防范致病菌和寄生虫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昆明日报 记者徐婕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