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妻“出头”邀人暴打推销员 一时冲动将面临“牢狱之灾”

04.11.2016  14:17

 

10月17日21时40分许,市民胡女士带着女儿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一商场3楼图书区买书时,18岁的推销人员小赵向胡女士推销英语早教书籍,在胡女士拒绝后,小赵仍向其进行推销,胡女士不堪其扰便与小赵发生口角,胡女士5岁的女儿被吓得哇哇大哭。

 

眼见孩子被吓哭,胡女士便打电话向丈夫诉苦,其丈夫井某认为妻子、孩子受了委屈,便邀约正一起吃饭的几个朋友赶到图书区,井某和其4名男性朋友不由分说,上前对小赵便是一阵拳打脚踢,整个围殴过程长达3分钟。

 

 

看到5名男子情绪激动,其中一人手里还拿着棒球棍,小赵的同事都吓蒙了,不敢上前阻拦。5名男子围殴小赵后迅速逃离现场,这时小赵的同事回过神来,急忙报警。

 

11月3日上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金星派出所通报该案件,经诊断小赵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且脾脏破裂,伤情已达重伤。警方于10月19日将井某、张某、姚某、余某等4名涉案嫌疑人抓获,10月24日,另一名在逃嫌疑人葛某落网。目前,其中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就因为这么点小摩擦,5名壮汉便将一名18岁少女打成重伤,如此冲动之举是想在老婆、女儿面前“炫耀”武力吗?在自己女儿面前行如此恶行,毫不忌讳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这样的行为对孩子只会是贻害无穷!蜀黍在这有话说,这事不只是行政拘留那么简单!将他人打成重伤,涉嫌故意伤害啊,那么严肃的时刻又到了,什么叫故意伤害罪?它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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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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