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短路起火烧毁蒜村出租屋 法院判屋主车主各赔50%

05.05.2016  10:50

    深夜12点,停在楼下的一辆电动车短路起火,引发火灾,造成盘龙区蒜村一栋出租屋发生被烧毁,致1人遇难。遇难者家属和一名财物被烧毁的租户将出租屋房东和电动车车主一并告上法庭。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电动车主未对电动车尽到管理、检修的义务,而房东违法加盖,在不符合安全条件下仍将房屋出租获利,二人各承担50%赔偿责任。

     出租屋大火致一名租客死亡

    2013年8月17日23时许,盘龙区蒜村一栋民房发生火灾,起火楼房一层为砖混结构建筑,二楼三楼为彩钢瓦简易房,住户之间的隔墙是泡沫板,共租住了10多户家人。火灾中,被困火海的10多名租户纷纷从窗子跳下逃生。大火持续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才被扑灭,整栋出租屋被烧毁,过火面积大约360平方米。

    根据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原因是租客唐某停放在该房一层门厅的电动车线路短路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造成一名租客滕某死亡,多户租户房屋内财产被烧毁的火灾事故。

     承租户状告房东、电动车主索赔

    租户滕某在火灾中不幸遇难,事发后,其家属将该民房出租屋房主马先生和电动车车主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2014年12月,昆明市中院终审判决,唐某未对电动车尽到管理、检修的义务,是电动车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直接原因,而马某违法加盖,在不符合安全条件下仍将房屋出租获利,二人各承担50%赔偿责任,故判决二人各赔偿滕某家属24万余元。

    火灾中,还有多户租户房屋内的财产也被大火烧毁,2015年8月,另一名在火灾中财物受损的租户李女士也将该栋民房房主马先生、电动车车主唐先生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

    2015年11月23日,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女士认为,唐先生电动车短路起火是直接造成火灾的原因,而房东马先生作为房主负有保障安全及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己多次要求两人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对方都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马先生、唐先生二人各自的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二人均应对租户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李女士的财产损失为17765.6元,由2人各自承担50%,为8882.8元。据此,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唐先生、马先生各赔偿李女士财产损失8882.8元。(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