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6月起正式施行“用血报销”方案 献血者用血报销关口前移

25.06.2015  11:57

    《云南省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关口前移实施方案》本月起正式实施,对在全省范围内的献血者及其亲属,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用血费用可以在医疗机构直接进行报销,其费用由用血医院先行垫付,再由当地血站向用血医院支付其垫付的费用,用血者也可直接到当地血站进行报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落实《云南省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推进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工作。我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关口前移实施方案》,此措施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方案》规定,对在全省范围内的献血者及其亲属,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用血费用可以在医疗机构直接进行报销,其费用由用血医院先行垫付,再由当地血站向用血医院支付其垫付的费用,用血者也可直接到当地血站进行报销。用血报销标准明确献全血和其他成份用血的按每个单位210元进行报销;献机采血小板用血者按每个单位840元报销;献Rh阴性血液用血者按每个单位1560元报销。

    用血者报销需要提交以下凭证:一是献血者本人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无偿献血证。代办者须出示代办者本人及献血者有效身份证原件;二是献血者亲属需出具献血者有效身份证原件、无偿献血证、用血者有效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册、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具以上证明之一的签署亲属关系声明),代办者须出示代办者本人及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廖晶蓉)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