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生育险听证结果:职工生二胎不享受晚婚晚育待遇

10.07.2015  11:33

  昆明市生育保险连续几年收支不平衡,为此,昆明市人社局于6月底在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举行听证会,就要不要降低生育待遇来解决生育保险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以及其他跟生育保险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听证。那么,听证的结果究竟如何?昨天,昆明市人社局发布了听证结果的报告,认为现在生育基金缺口过大,降低待遇标准势在必行。

  当时的听证代表中包括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和社保工作代表,共22人参加了听证。

  代表意见

  建议明确生育二胎相关规定

  听证会上,到会的22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建议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是农村户口的提供户籍证明;建议原始发票遗失的,只支付津贴,其他费用不支付;建议失业证登记时间在生育之前的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建议延长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职工在生育时需连续缴费满10个月才能报销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建议明确2015年7月1日是报销时间还是享受待遇时间;建议明确生育二胎的相关规定;建议明确生育二胎时的晚育假、护理假和独子假的津贴由谁支付;建议实行差别化的费率;建议待遇标准采用《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的标准;建议取消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相关待遇等。

  听证委员合议: 参保职工待遇降低过多

  当时的现场听证委员合议意见认为:调整生育保险待遇遵循了收支平衡的原则,符合昆明市生育保险基金的现状。认为待遇标准降低幅度较大,参保职工待遇水平降低过多,比如产前检查费、产后营养补助费等方面。建议待遇水平根据昆明地区经济发展和企业的实际适度调整。建议待遇水平参照省级生育待遇标准执行。建议生育保险制度与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进行有效的衔接,保障职工二胎、三胎的待遇享受。建议对职工失业登记证有效性进行规范。建议参保缴费费率借鉴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做法,调整为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建议参保费率纳入社保缴费总比例的范围,合理设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费率。建议费率确定参考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办法,采取差别化费率。建议完善业务经办过程中的机制和措施,使生育保险资金能够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降低待遇势在必行

  决策发言人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有关意见进行了解答。经听证委员合议后对听证意见处理情况如下:

  1 关于部分代表提出,调整后待遇标准过低的问题。昆明市现行的生育保险在云南省是最高的,且生育保险必须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现在生育基金缺口过大,降低待遇标准势在必行。

  2 关于部分代表提出明确生育二胎的相关规定。为体现生育政策的公平公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建议我们予以采纳。

  3 关于部分代表提出明确生育二胎时的晚育假、护理假和独子假的津贴由谁支付的建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生育二胎时不属于晚婚晚育,所以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晚婚、晚育、护理假等相关待遇。

  4 关于部分代表提出延长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建议。缴费年限在《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第二十五条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昆明市不具备修改权限。

  5 关于部分代表提出的生育保险参照其他社会保险实行差别化费率或者纳入社保缴费的总比例范围进行调整的建议。因涉及《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已超出昆明市修订的权限范围。(记者 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