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 女方生育假延长60天

01.04.2016  23:59

    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就社会高度关注的全面两孩政策及条例修订情况进行通报。今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执行全面两孩政策,云南与全国同步实施,此次修改颁布新条例,标志着云南省结束了政策过渡期,全面两孩政策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策过渡期内也是合法的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姜润生通报了条例的修订过程,并介绍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中调整了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并明确了生育二孩是夫妻的权利,因此条例中增加了“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即再婚家庭,只要有一方未生育过,就可以生育2个子女。条例中规定对生育2个以内子女的,不再进行审批,采用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条例规定,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景颇族8个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及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可以申请生育三孩。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3月31日。不过,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婚后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在政策过渡期内,即今年1月1日起生育的第二个子女视为合法生育。条例中新增的特殊类型生育规定,则按实施之日起执行。

     初婚再婚均可享18天婚假

    发布会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牟洪操特别强调,本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也只是停止独生子女政策,而不是停止实行了4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的根本目的也不是人越少越好,而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今后一段时期,云南省总人口将持续增长,预计到2026年前后将超过5000万人,并将在2040年前后达到峰值。这就决定了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从而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条例中的第22条明确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省卫计委工作人员对此条款进一步进行解释说明,今后无论初婚还是再婚,均可享受18天婚假。女方只要是政策内生育,均可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如遇难产,可根据规定增加15天假期;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可多休息15天。会上还补充,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完成休假,不再补给假期;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开始休假,在新条例实施之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规补足假期;女方未休完产假的,男方可补休陪护假。(昆明日报 记者马雪荣)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