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保厅召开《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闻通气会

02.12.2016  18:07

        云南省环保厅召开《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闻通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11月21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及时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根据中宣部、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经云南省委宣传部同意,12月1日上午,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省环境保护厅高正文副厅长以《积极探索通于实践 切实抓好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题从云南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方案》的主要内容、落实要求、主要措施等五个方面向媒体做了详尽的介绍,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2016年11月21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云南省相关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出台,是我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文件,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是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必须坚持的重要发展理念,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把绿色作为我省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把坚持绿色发展、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纳入我省“十三五”时期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重要任务。我省作为试点省份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成为全国“制度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是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任务。 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政策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构建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是解决我省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省局部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完全遏制,生态环境保护欠账较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损害担责原则的重大改革事项,是解决当前环境污染面临的诸多矛盾困难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委书记、省长陈豪批示“积极争取在我省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4月25日,环保部印发《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及时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起草《实施方案》。通过开展调研、认真分析研究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意义、基础和条件,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我省实际,起草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20日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七次会议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8月30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21日由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施行。目前,我省已开展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等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下一步,将以案例实践为重点,抓好案例筛选和案例实践工作,以案例实践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在全面贯彻落实《试点方案》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总体要求、试点的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和任务分工,是我省省级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整合细化总体要求,分步落实试点目标  

试点目标方面, 我们将分步推进:2016年,重点是建制度、打基础、做准备,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并同步开展案例实践;2017年,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从2018年开始,按照国家统一的要求继续开展工作。 

试点原则方面, 与国家试点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既一脉相承,又结合我省实际强调了案例实践和部门协调联动的重要性,增加了“典型示范,协调联动”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改革规定动作,结合实际创新试点内容  

从适用范围、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以及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9个方面对我省试点期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内容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 

关于适用范围,界定了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形。 这是《实施方案》的一大特点。《实施方案》在国家《试点方案》规定的3种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扩展,增加了3种追责情形,即:向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不包括基本农田、农用地)2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改变、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清晰界定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追责情形和启动条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另外,《实施方案》对具体适用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关于明确赔偿范围,体现了生态环境利益损失。 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实施方案》提出将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 

关于确定赔偿义务人,提出了扩大范围的建议。 除了传统意义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外,《实施方案》提出在国家《试点方案》规定情形的基础上将根据我省案例实践和具体需要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关于明确赔偿权利人,明确了省人民政府的损害索赔权。 国家《试点方案》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职责,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通过与责任者进行磋商,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磋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赔偿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在本《实施方案》中得到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作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关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了机构和队伍建设任务和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关键,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是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实施方案》中对机构建设、专家和评估队伍建设进行了部署:将争取成立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组建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评估队伍,另外,对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规范管理以及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做出了相应要求。 

关于开展赔偿磋商,创设了救济损害的新途径和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赔偿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管理主体与责任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就修复与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平衡公共环境利益;同时也可弥补公益诉讼“费时耗力”的短板,极大提高赔偿和后续生态修复的执行效率。《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我省要建立磋商机制,并明确了磋商的原则、形式、依据、内容、磋商的部门以及磋商不一致的解决途径。 

关于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明确了司法保障并拓展了已有的损害救济途径。 针对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实施方案》提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探索实行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探索建立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司法保障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另外,鼓励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定了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和配套保障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通常比较巨大,可能会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探索设计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保障企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持续性。《实施方案》对分期赔付、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明确了相应的保障和运行机制。 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制定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为规范资金用途、使用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规定试点工作配套措施,保障制度顺利推进  

保障措施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研究、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以及鼓励公众参与等五个方面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技术保障:一是明确提出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全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二是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和细分;三是对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研究提出了要求,通过建立综合管理平台,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行全过程管理,开展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研究,以加强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四是对试点工作经费明确由各成员单位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五是明确了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明确试点任务分工,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完成  

任务分工部分由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能力建设、推动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研究、加大试点工作经费保障等四大重点任务11项分项任务组成,《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每项具体任务相应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试点任务分工中各成员单位应重点做好案例实践、关键制度构建、能力建设和平台建设四大类工作。 

四、《实施方案》的落实要求 

推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成员单位的全面参与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一阶段,将着力完善工作机制、抢抓工作进度、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协调作用,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加快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任务落实,形成推进合力。 

二是抢抓工作进 对《实施方案》提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特别是案例实践,明确时间节点,抢抓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明确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 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人民政府加强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落实《实施方案》的主要措施 

一是积极开展案例实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案例实践是制度建设的试金石,是理论研究到实际应用的检验,通过总结案例实践的经验教训,可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及应用性。试点期间,将选择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以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损害修复与赔偿执行等为实践重点,积极探索分期赔付、多样化责任承担等方式,总结经验,由点及面,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对国家《试点方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加快推动关键制度机制设计。 试点将以赔偿磋商、赔偿诉讼、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为重点,细化赔偿磋商的工作程序,赔偿磋商与诉讼的衔接规则,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鉴定评估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做好赔偿资金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相关机制建设。 

三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方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方式可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中责任主体不明、修复资金较大问题,同时可挖掘资金增值潜力,提升项目的环境及经济绩效。试点期间,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制度的研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扩宽基金融资渠道,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企业或者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 

四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鉴定评估机构、专家、从业人员、基础数据、案件资源、政策文件库、信息发布、公共参与与监督举报、修复评估效果等的全面、系统和规范的管理,尤其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将极大保障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质量,能有效提升赔偿工作效率,试点期间,应强化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开展数据库软件设计,界面优化,后台数据库搭建,数据交换通道建设以及硬件平台建设工作,建立一套服务于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系列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五是强化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与修复执行等赔偿过程中,强化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两大主体方面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对象、程序与方式,对其中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强制信息公开。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机制中公众范围的选择与确定标准,明确公众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时间点,优化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参与形式,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15个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云南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环境报、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等14家新闻单位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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