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01.12.2016  17:09

 近日,云南省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省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进行责任评估。

  根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例情形之一且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在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向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物质,传染病源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因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致使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不包括基本农田,农用地)2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资源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例湿地自然状态改变,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来源: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