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举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

06.11.2018  17:36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推进我省改革工作,2018年10月31日-11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昆明举办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春明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全省16个州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承担改革工作的具体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杨春明副厅长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在开班仪式上,杨春明副厅长从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扎实开展好改革工作,认真参加好学习培训三个方面,对本次培训提出了要求,对我省下一步开展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杨副厅长指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抓手,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目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杨副厅长强调,各州市必须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改革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要求,尽快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印发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改革工作。要严格落实赔偿责任,认真开展案例实践。要充分运用磋商和诉讼手段,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杨副厅长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复杂艰巨,各州市环保局要加强沟通,各地在试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与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部门联系。要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财政等业务指导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通过信息共享、交流案例、专题调研、通报进展等方式,开展好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按照我省《实施方案》要求,自2018年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和各州(市)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省生态环境厅汇总。 

 

  (参训人员认真听讲)

  本次培训邀请了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专家到培训班授课,同时还邀请了省、市环科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技术单位负责人介绍改革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管理平台的开发单位到培训班对平台的操作、使用进行了全面介绍,并在现场进行了模拟操作。通过本次培训,使参训人员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进一步提升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