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出台配套制度,抓实四大任务

20.11.2017  19:56

图为蓝天白云下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城区南湖公园,水碧岸绿,倒影如画。蒋朝晖摄

◆本报记者蒋朝晖

2014年出台实施的《云南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7月出台实施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了“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以来,云南省进一步加快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采取强有力措施,多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高位推动夯实基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云南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争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要内容,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下,云南省于2016年4月成为首批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7个省份之一。

为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推进,云南省及时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等15家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印发的《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试点方案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细化试点目标、充实试点原则、细化适用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制度建设,增强了操作性和可行性。通过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全社会介绍和解读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努力形成全省上下重视并有效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指导,15家成员单位围绕试点实施方案的9个方面和11项主要任务,以案例实践为抓手,以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平台建设为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云南省建立了联络员制度、综合协调联动机制、定期汇报和反馈机制,并严格落实,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

云南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国家顶层设计的最新成果,参加环境保护部举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培训班,学习和调研省内外试点省市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和环境规划院的指导下,云南省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起草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试行办法、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试行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意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键配套制度,从案件受理、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诉讼、修复评估、赔偿金管理到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全过程都开展了相应的制度研究。通过在实践中对这些制度进行检验、调整和完善,实现了效益显著的成果转化。

合力抓实四大任务

云南省紧紧围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总目标,以“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平台建设、案例实践”四大任务为抓手,同步开展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

经过努力探索,云南省逐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目前,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初步构建,初步形成了从适用范围到最终修复、从环境损害到最终受益的整体机制。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环境司法保障能力、环境联动执法能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科技转化能力均得到提升。

2017年9月,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管理平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申报系统、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服务平台三大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完成。利用信息化系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管理涉及的政策法规、评估队伍和案件处理信息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全面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同时,通过外网平台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与此同时,云南省案例实践有序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按照“多系统,抓典型”的案例筛选原则,通过州(市)发文、省级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最终确定并先后开展了4个案件的案例实践工作。4个典型案例实践取得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工作各项制度,以及对国家顶层制度设计提出建议,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

在试点工作中,云南省及时查找存在不足,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配套制度,充分验证制度的完整性、可行性和实用性,为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