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出击积极作为,筑牢边陲生态屏障——专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宁

27.06.2017  16:53

    云南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紧紧围绕省委“三个定位”战略目标,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为重点,主动出击,积极作为,突出对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的司法保护,为筑牢国家边陲生态屏障、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积极贡献,获得社会各界充分肯定。近日,记者专访了该省检察院检察长李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云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

  李宁:云南省有8个州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81个县级检察院参加试点,是全国检察机关试点院最多的省份。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检察院紧紧围绕“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重点,积极探索实践,依法履职尽责。截至今年5月,全省试点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34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467件,占5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67件,占20.02%;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92件,占23.0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8件,占0.96%。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93件,提起公益诉讼130件,分别包括民事公益诉讼13件,行政公益诉讼117件。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71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8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

  记者:为什么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为云南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点?

  李宁:云南是全国乃至全球生物资源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地方之一,不但有“植物王国”“动物王国”“生物多样性王国”的美誉,而且也是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有色金属王国”、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或重要流经地。但全省地形地貌复杂,山区半山区面积占绝对比例,生态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恢复。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工作时特别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并明确指示云南要当好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保护好云南绿水青山、蓝天白云。这些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修订或出台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2016—2020年)》《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实施了“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等一系列综合整治保护措施,省委书记陈豪多次强调,要切实担负历史责任,坚持新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扎扎实实抓出成效,这些都为云南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云南作为经济欠发达边疆省份,产业结构相对单一,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一些地方发展观念出现偏差,急功近利,生态环境资源遭破坏事件时有发生,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建设“美丽云南”,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因此,我们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确定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

  记者:云南省检察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效果?

  李宁:一是出台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省委中心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检察院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保障和服务云南“三个定位”战略目标的实施意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主动融入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布局,更加注重探索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完善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努力构筑起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监督保护格局。二是制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确定试点地区时,侧重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较重地区,并明确要求“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是设立环境资源检察专门机构,加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工作需要,2016年12月省检察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充实环境资源检察力量,加强全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指导,目前全省已有昆明、玉溪、普洱、大理等州市检察院及部分基层院设立了环境资源检察处(科)。四是认真开展检察机关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专项监督活动。五是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环境督察为契机,加大信息沟通、情报共享和整改跟踪,依法办理了一批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如中央第七环境督察组移交曲靖市的环保案件线索,均成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效明显。试点以来,办理环境资源领域诉前程序案件421件、提起诉讼71件,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2326.56亩,保护被污染土壤217.5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80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60889.45亩;促成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238家。如大理检察机关办理了该市双廊镇生活污水流入洱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采矿采石等公益诉讼案件27件,已追偿环境污染及生态恢复治理费用30余万元,促成启动投资2亿元的生态治理工程。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通过办理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案,促使空港区管委会对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550亩标准化生猪养殖生产基地小哨生态畜牧小区建设项目进行整治,目前已筹措2.5亿元资金开展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小哨片区的环境安全隐患。

  记者:具体来说,云南省检察机关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是怎样加强沟通协调,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的?

  李宁:我们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把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并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民行处(科)长“三长”合力攻坚领导体系。其间,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周密的试点实施方案,先后四次召开全省试点工作会,切实将全省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上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投身试点工作。二是突出重点、强化办案。从线索收集、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案件跟踪、庭审应对等重点环节入手,提出全省统一操作标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作用,提升对下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办案力度。三是注重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环境。我们要求各级院把强化对外沟通、争取外部理解支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领导和政府的理解支持。试点工作推进中,云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高度重视,省委主要领导多次就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听取汇报、作出指示,省人大常委会就全省公益诉讼试点专门提出了议案,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报告,这些都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省两院职能部门多次进行工作座谈,并共同参加庭审观摩调研,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另外,与行政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打消顾虑、消除诉讼障碍也是我们的一条重要经验。四是加强队伍建设。针对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储备、监督能力无法满足试点工作需要的实际,从检察官入额遴选、挖掘内部潜力,开展案例指导、专题研讨、实战培训等方面提升办案能力,收到较好效果。

  记者:请结合云南省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探索实践,谈谈对这项工作的认识。

  李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重大制度设计,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一次重大改革,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国家治理难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既有着天然优势,也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党中央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重托。试点以来,我们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下一步,我们将勇于面对,切实承担起法治国家建设者、公益利益捍卫者的责任,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