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6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3.07.2015  16:11

昆政办〔201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昆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系统分析、动态监管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昆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暂行)》(以下简称《分类规范》),规定分类类别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建立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工作制度。

市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分类规范》,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信息申报复核、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县区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考评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审核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指导督促辖区乡镇、街道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并归口到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

(二)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规定;

(三)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关联性和类似性程度归类;

(四)有利于归口到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九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会同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标准;分级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安全生产证照合法性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及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五)落实安全隐患防控治理主体责任情况;

(六)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七)事故及应急管理情况;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

(九)结合各行业(领域)企业实际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建设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工建设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根据《分类规范》,建立完善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在系统中设置相应管理类别,统计汇总分类分级情况。

第十二条   各县区组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三条   各县区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信息,按照《分级评定标准》对主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级评定,提出初评结果。

第十四条   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信息、各县区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级。

第十五条   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县区安委办会同乡镇(街道)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 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四章   级别确认和升降

第十八条   初次评定为A级或日常监管中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连续两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获得二级(含)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省级(含)以上部门的安全生产表彰的; 

(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的;

(三)获得省级(含)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

(四)处于B级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连续两年均获得通报表扬的。

第十九条   在初次评定或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应当确认为D级或者予以直降至D级:

(一)发生致人死亡或者连续两年发生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2次(含)以上的;

(三)有严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且监控不到位的;

(五)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六)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一年内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内被警告达到2次(含)以上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复评周期届满,经组织复评,符合安全生产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定级。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上升一级: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的;

(三)获得省级(含)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

(四)一年内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被通报表扬的。

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下降一级:

(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1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一年内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内被警告达到1次的;

(四)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完成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C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对D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中。

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令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抄告制度,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告知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并配合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应当对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市政府对市级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各县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问责,并责成限期改正:

(一)专业监管部门未认真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分级评定标准的;

(二)未按照市安委办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任务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

(四)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五)未按要求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六)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纳入分类分级评定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C、D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可适当延长培训学时。对连续两次被评定为D级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采取分步实施、逐年推进完善的方式进行,每年目标任务由市安委办另行下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分类规范》中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专业监管部门是指依法对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领域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