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小时内必须上报至云南省安监局

10.03.2017  20:34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其中,较大涉险事故,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必须报送。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必须上报至云南省安监局。

    通知称,近年来全省大部分地区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保障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应对、快速处置。但有的地区还存在事故信息迟报、信息倒流的情况,影响了事故应急响应和研判。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四个等级报送。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必须上报至省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属较大涉险事故的情形必须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后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必须报送;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后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必须报送;公路交通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以及货车、客车发生较大及以上伤亡交通事故必须报送;尾矿库发生事故或险情,引起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必须报送。

    凡涉及有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发生因职业病危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报送。已经被主流新闻媒体披露、报道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报送。

    安监、煤监部门直管的行业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冶金等八大行业一般事故,和“两客一危”车辆发生一般事故,须在5小时内上报省安监局。

    各级安监局要按照“先报后核”、“以快为主”原则,在接到事故报告或获悉事故信息尤其是应向省安监局报送的事故信息后,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方式报送,并尽快通过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或书面形式报送。接报单位的接报人要通过笔记、录音等方式记录好接报内容。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可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完整做好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报送电子或书面信息。

    在事故信息基本准确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通过传真方式书面报送,必须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事故信息报送统一格式报送,并将事故信息专报和事故现场照片电子版,同时报送到省安监局应急值班室(邮箱:[email protected])。

    在事故快报基础上,要根据事故报送内容的完整情况,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晰的及时进行跟踪调度,尽快按规定进行补报、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冶金等八大行业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危险物品火灾、爆炸、泄漏类事故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涉及的危险品种类、储罐储量基本信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运输品种基本信息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环境污染控制等情况,及时按要求进行续报。

    重特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的续报,应根据救援、处置进展情况随时报送,直至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后,要根据事故等级和影响,立即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或组织事故救援处置工作。要不定期对本级和下级安全监管局应急值班值守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事故信息等情况,要及时纠正或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工作失误、蓄意瞒报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任骥远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