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全局职工参加环境保护部“两高”司法解释宣贯工作视频会议

20.03.2017  22: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宣传贯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增强环保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法的能力。2017年3月16日,永仁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全局职工参加环境保护部召开的“两高”司法解释宣贯工作视频会议。

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对“两高”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周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解释的十八条,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如何处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犯罪认定,以及如何收集、运用证据等进行解读。

此次会议非常及时,为环保人员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罪、如何办理案件、如何移送案件等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依法执法能力。(起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