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召开会议安排2016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

15.03.2016  10: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以及省、州有关文件要求,经楚雄市环保局认真研究,决定将尚未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的17家企业列为2016年必须依法完成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

2016年3月1日下午,召开了17家企业负责人会议,向企业下发了《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应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通知》,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对2016年12月31日仍未进行备案的企业,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文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