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07.10.2014  17:59

2013年5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蒙自市某中学门口遇到同村的李某某和杨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邀约王某某去打王某和肖某,王某某同意后三人在中学厕所处找到了王某和肖某,王某某和肖某言语几句之后就动手打肖某,肖某还手与王某某对打过程中,王某某便掏出在路上捡到的一把跳刀朝肖某后背捅了四刀,随后王某某在其母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王某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该院积极联合蒙自市未成年人司法项目办公室专职合适成年人对王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多次到其家中、住所地村委会、派出所、学校进行走访,向其父母、兄弟、邻居、老师等人员了解情况。联合司法项目办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王某某以及被害人肖某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沙盘”游戏、心理测试等方法帮助两名少年走出心理阴影。为化解双方矛盾,检察官多次到医院、被害人家与被害人及其父母沟通,进行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最终,被害人及其父母在王某某真诚悔过并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经全面审查,该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经构成犯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并通过真诚道歉和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均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从宽处理。经征求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依法决定对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考验期间,检察官积极协调学校帮助其继续学业,在王某某主动提出想打工赚钱养家时,该院从有利于监管及帮教的角度出发建议其父母让王某某在家附近工作。期间,检察官多次到其家中、村委会、工作地方进行回访,为他送去了衣物和书籍,并经常利用书信、微信等方式与其保持联系,尽力帮助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为确保监督考察取得实效,该院创新监督考察措施,以开展青年志愿者学雷锋活动为载体,带领王某某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因在考验期表现良好,该院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蒙自市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关爱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成功挽救了一名失足少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