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机动车检测站原站长董家和违法所得案开审

27.03.2015  12:11

昨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溪市检察院申请没收玉溪市机动车检测站原站长董家和违法所得180万元一案。2013年5月26日,董家和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3月18日因肝癌死亡。玉溪中院刑一庭庭长柴继红介绍,此次案件是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玉溪第一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这是不定罪没收程序。”柴继红介绍,在2013年以前,如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携款逃匿国外,或是死亡,此类案件就不了了之,国家也会遭受巨大损失。但自2013年1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这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是为了挽回国家损失。

追缴违法所得180万

检察机关介绍,自2005年至2013年期间,董家和利用担任玉溪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中心站站长及玉溪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职工技术协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137.44万元及价值2.045万元人民币的铂金红塔山香烟。其中,帮助郭某某、杨某某承包经营检测中心九溪检测站机动车调试维护业务,收受二人送给的49.44万元;将检测中心、职工技协采购工作服、毛毯、鞋子、桌椅等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的业务交给谢某某办理,收受其送的42万元;收受在检测中心设立车辆保险业务窗口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红塔支公司给的手续费17.3万元;收受为职工技协技术服务中心提供三角垫的两公司的张某、周某某送给的5.1万元……

此外,董家和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检察机关认为,董家和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该案现扣押的100万元属受贿、贪污所得,应对其违法所得180万元予以追缴。

死者近亲属要求退回100万扣押款

在董家和死亡后,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于2014年5月9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没收被告人董家和违法所得意见书。同年8月22日,玉溪中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该院受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被告人董家和的违法所得一案的公告,公告期间,董家和近亲属提出退回被扣押的100万元上诉请求。

法庭上,答辩人称被扣押的100万元并非董家和贪污受贿所得,而是其兄、其弟帮董家和代付其取保候审的费用等共50万元,还有董家和与张某某投资公司退出的资金50万元。检察人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董家和贪污受贿180万余元,扣押的100万元为董家和违法所得,不管是他人缴纳还是其他缴纳方式,均不影响其退缴违法所得的关系,所有权均为董家和所有,与其兄弟无关,100万元属违法所得需缴纳。同时,除了扣押的100万元违法所得款,现仍有至少近80万元违法所得款需追缴,董家和现于玉溪仍有两处房产、西双版纳有一处房产,请求法院予以追缴。

最终,合议庭需合议后择日依法裁定。

只要确定不是合法财产就要没收,确定是合法财产就退回。”该案审判长柴继红在案件结束后这样说。

首席记者 李继升 通讯员 曾艳丹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