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草案)

19.05.2015  16:06

玉溪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草案)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幼儿园的建设与发展作为重点民生工程,全面落实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拟对玉溪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向听证会代表汇报如下:

  一、玉溪市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1、截至2013年12月,全市共有幼儿园243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4所,地方企业和集体办园8所,民办幼儿园201所。34所公办园中,省一级一等园3所,省一级二等园13所,省一级三等园2所,省二级一等园1所,未评级14所,托管1所。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市公办等级幼儿园总占地面积 28315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1568 平方米;教师实际在编数972人,聘用人员344人;全市拥有幼儿教学班 1427个,其中:大班497个、中班 483个、小班447个;在园幼儿达 11763人,生师比为8.9:1。

  2、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于2005年,分别为(此标准含杂费、保育费):

  省一级一等200元/生.月;     

  省一级二等180元/生.月;

  省一级三等160元/生.月;

  省二级一等120元/生.月;

  省二级二等110元/生.月;

  省二级三等100元/生.月;

  未评级70元/生.月;

  学前班60元/生.月。

  二、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5、《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6、《云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三、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我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科对全市7所一级、二级公办幼儿园2011—2013年保育教育成本审核汇总,月生均培养成本结论如下(以下结论均扣除财政补助费用):

  省一级一等264.84元/生.月;

  省一级二等185.54元/生.月;

  省一级三等169.49元/生.月;

  省二级一等217.34元/生.月。

  四、拟调整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执行时间

  根据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三部门
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中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的规定,取消原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和杂费,拟调整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并按照我市幼儿园等级划分为八个标准:

  1、一级一等幼儿园360元/生.月;

  2、一级二等幼儿园320元/生.月;     

  3、一级三等幼儿园280元/生.月;

  4、二级一等幼儿园220元/生.月;

  5、二级二等幼儿园200元/生.月;

  6、二级三等幼儿园180元/生.月;

  7、未评级幼儿园120元/生.月;

  8、学前班100元/生.月。

  上述拟调整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市直机关幼儿园和八县一区公立幼儿园,拟执行时间为2015年秋季开学。各县区公办幼儿园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标准范围内共同报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同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五、拟调整保教费标准理由和分析

  1、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有利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证基本、广泛覆盖,保教结合、科学育儿,优质多样、就近就便”的办园格局。使幼儿园运转能力、师资水平、保教质量与玉溪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整体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让更多的适龄儿童充分享受优质公办园的学前教育和财政补贴。

  2、玉溪市公办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制定于2005年7月,该标准执行近十年以来,对玉溪市公办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几年幼儿园办学规模的扩大,聘用员工人数和工资的增加,加上物价的不断上涨,幼儿园办园成本大幅度上升,现行收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为促进我市公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提升办园品质,有必要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3、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看,拟调整后的一级一等幼儿园月保教费为360元(最高标准),年保教费3600元占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76元的比例为14.83%;未评级幼儿园月保教费为120元(最低标准),年保教费1200元占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76元的比例为4.94%,家庭承担比例较低。     

  4、据了解,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昆明市、曲靖市、丽江市、昭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同程度进行了调整。以昆明市为例:最高的一级一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420元/生.月,年保教费3780元占昆明市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06元的比例为14.7%,最低的未评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200元/生.月,年保教费1800元占昆明市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06元的比例为7%。上述比例与玉溪市基本一致。

  5、考虑到此次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影响面较大,为慎重起见,玉溪市教育局已组织召开两个座谈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民办幼儿园、幼儿家长等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座谈,与会人员普遍认同幼儿园收费调整切实可行,并且有必要举行玉溪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听证会。总体认为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大多数社会公众对调整后的保教费标准是能够接受的。

  六、其他

  1、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外,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合并收取。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4、公办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玉溪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25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5月25日下午4:00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到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科(电子邮箱:yxfgwsfk@163.com)。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 发布人: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