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

29.07.2015  17:54

 

云南省人口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审计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监督,规范监督行为,维护奖励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确保奖励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监察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参与,采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机制。

第三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监督,遵循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重点对资格认定、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的运行机制及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奖优免补”奖励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实行以下监督:

(一)对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结果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认定实行“三公示”(乡、村、组公示奖励对象、奖励事项、奖励金数量)、“一评议”(村、居委会对一次性奖励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情况和奖励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对象资格认定实行“两审核”(县、市、区教育部门对符合中考、高考加分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州、市教育部门对符合高考加分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一公示”(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公示升学加分申请人的情况)情况和兑现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享受教育奖学金对象资格认定实行“两审核”(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对教育奖学金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县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享受教育奖学金学生情况进行审核)、“一公示”(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对教育奖学金申请人情况和发放金额情况进行公示)  情况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免除筹资、筹劳对象资格认定实行“一评议”(村、居委会对免除筹资、筹劳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两公示”(村、组公示免除筹资、筹劳申请人情况和免除金额)情况和免除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实行“一评议”(村、居委会对养老生活补助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两公示”(村、组公示养老生活补助申请人情况和奖励金数量)、“一见面”(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乡、村干部对每一位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进行见面复核)情况和补助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省、州(市)、县(市、区)监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有关“奖优免补”工作的举报、申诉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信息监控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利用“奖优免补”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适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人口计生部门资格确认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财政部门管理和划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教育奖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检举、控告案件;

(六)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财政部门管理、划拨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放教育奖学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奖励资金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四)对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克扣奖励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落实公开、公示、抽查和见面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虚报、瞒报、伪造奖励对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财政部门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划拨奖励资金和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审核、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对下一级分支机构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及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第十三条  被监督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十四条  在奖励对象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对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奖励对象条件审核不当,造成奖励对象确认错误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奖励对象统计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奖励金发放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追回。

第十五条  在奖励资金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

(二)不按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延误发放奖励金工作的;

(三)挪用、克扣、截留奖励资金的。 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将款项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  在奖励资金发放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足额将奖励金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的;

(二)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搭车收费的;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不兑现奖励的;

(四)有隐匿、毁弃、私拆、盗窃、侵占奖励对象存折或者邮政汇款单等行为的;

(五)冒领奖励金的;

(六)贪污、挪用奖励资金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应当将所收款项如数退回;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将款项如数退回。

代理发放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资金发放错乱或者流失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加分,影响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的;

(二)对上报升学加分学生的条件审核不当,造成加分错误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升学加分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加分错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 廉政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审计署办公厅,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印制:省政府机关印刷厂

(共印850份)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人:5300000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