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昆明牯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公示

10.07.2015  23: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昆明牯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公示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昆明市环保局、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东川区环保局等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申请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的昆明牯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牯牛公司”)进行了现场评审。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评审组认为牯牛公司达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B类检测机构要求,可开展相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业务。根据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该公司检验场地位于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街道办事处木树朗村三组(小李庄),法人代表董荣。公司建设1个环保检测场所,占地450m2,环保检测线2条(3.5吨以上重型柴油车检测线1条、3.5吨以下轻型汽/柴混合检测线1条);检测设备通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5250602A),检测设备检定合格,并与玉溪市环境保护局联网;质量负责人孙毅、技术负责人张沛红及其他环保检测人员共7人,均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人员上岗培训考核。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

该公司按要求重新提交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计量认证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测站平面示意图》、《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及昆明市环保局审核意见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拟允许委托检测内容

根据评审结论,该公司新建的检测场所、检测设备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B类检测机构要求,管理体系较完善,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达到基本要求。鉴此,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拟同意牯牛公司开展符合《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业务。

公示期:2015年7月10日—7月15日

电  话:0871-64104512(兼传真)

地  址: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商业中心A9栋413室(邮编:650028)

公示期间,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