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对网络消费者的价格提醒书

06.11.2015  19:19
广大网络消费者: 2015年“双11”“双12”促销活动临近,为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为此,云南省物价局特对网络消费者作如下提醒: 一、学习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网络零售经营企业者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增强对网络消费中价格违法行为的鉴别能力,维护好自身价格权益。 二、当自身价格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时,请提供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网络消费相关证据材料,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及来访等形式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我们将认真受理,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网络消费者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附件:《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 云南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6日 附件: 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 各网络零售经营企业: 2015年“双11”“双12”促销活动临近,为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作如下提醒: 一、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三、各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争“双11”“双12”一年更比一年强,年年跃升新台阶。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2015年1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