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林业局修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23.11.2015  16:14

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自2013年7月以来,西双版纳州林业局通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搭建工作班子、指定专人负责的方式,开展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修订送审稿,现已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于1992年7月28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西双版纳州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西双版纳州的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1998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继颁布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全州社会、经济及生态建设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甚至出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及现行政策互相冲突的情况。《条例》的修订工作迫在眉睫。

西双版纳州各界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州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先后于2011年、2012年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修订的意见或建议等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了州、县、乡各级党委政府及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并将《条例》的修订工作纳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州人民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于2013年7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贯彻落实好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西双版纳州林业局积极推动《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省、州有关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西双版纳州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条例》的结构、内容等都作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力求修订后的《条例》更规范、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为西双版纳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提供法律保障。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作者:孔树芳 | 栏目编辑:周雯 | 栏目审核: 陈元贞